检察官指控斯里维贾亚大清真寺赠款案4名被告被判19年监禁

南苏门答腊 - 南苏门答腊省高级检察官(JPU)指控四名被告在监狱中建造斯里维贾亚帕伦邦大清真寺时犯有腐败罪,刑期为19年。

这四名被告是艾迪·赫尔曼托(斯里维贾亚清真寺发展公司前主席)、斯亚里夫丁·姆夫(斯里维贾亚清真寺发展拍卖部主席)、德维·克里达亚尼(KSO PT布兰塔斯·阿比普拉亚-约迪亚·卡里亚)和尤迪·阿明托(PT布兰塔斯·阿比普拉亚项目经理)。

"我们检察官要求审查和裁决此案的法官小组依法裁定四名被告有罪,判处19年徒刑。检察官M Naimullah在帕伦邦地区法院宣读指控的议程听证会上说:"在长期下令羁押的监禁期间,刑期有所减轻。

检察官继续说,除了监禁判决外,每个被告都有义务对案件支付罚款,每个案件价值7.5亿卢比,每名被告6个月。然后,每个被告必须支付一笔替换资金,其价值根据各自的行为进行调整。

被告Eddy Hermanto需要支付价值6.84亿卢比、被告斯亚里夫丁价值10亿卢比、德维·克里达亚尼价值25亿卢比和被告尤迪·阿明托价值224亿卢比。

据他称,如果在判决后一个月内(合法),则被告的财产将被检察官没收拍卖。拍卖所得被退还给州政府。

他说:"如果价值仍然不足,则可判处9年零6个月的监禁。

检察官在诉讼中说,他们的要求不支持政府打击腐败的计划。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建造礼拜堂,即清真寺,同一被告并不后悔他们的所作所为。

被告被认为违反第2条第(1)款,证明是有效和令人信服的。 1999年《消除腐败犯罪法》第18条关于消除腐败的犯罪行为,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了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第31号法律。 第55条 第1至1条《刑法》。第64条第(1)款作为《刑法》的主要条款。

1999年《消除腐败犯罪法》第31条第12款第(1)款,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关于消除腐败犯罪行为的修正》第31条约。《刑法》第55条第1款至第1款,《刑法》第64条第(1)款作为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