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执法者没收与吉瓦斯拉亚-阿萨布里有关的资产,被评估为侵犯人权和社会不公正的一种形式
雅加达 —— 没收和没收与腐败犯罪行为无关的公共资产有可能侵犯人权。据阿扎尔大学刑法专家苏帕吉·艾哈迈德说,现行没收腐败犯罪行为造成的资产的公式化政策载于1999年关于根据2001年第20号法律消除腐败罪的第31号法律。
他认为,没收资产的政策,特别是为了履行替代资金,只有法院作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裁决,才能通过刑法机制没收。
苏帕吉在7月29日星期四对记者说:"因此,如果法院的裁决尚未最终确定并具有约束力,那么不能执行没收资产或更换资金等额外惩罚。
如前所述,总检察长办公室涉嫌没收与吉瓦斯拉亚-阿萨布里腐败案无关的公共和企业资产。甚至受害者目前也正在采取法律行动,提出反对意见,对检察官没收和拍卖涉嫌非法的资产的行为提起诉讼。
他再次表示:"即使基于非定罪的资产没收,没收无法从资产来源得到法律证明的资产也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与人权有关,苏帕吉说,没收财产可能会与无罪推定原则发生冲突。
他说:"公民拥有资产的权利必须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尊重,因此被告需要向法院解释这些资产是合法获得的,并根据《洗钱法》第79条第5款向法院提出异议。
根据1945年《宪法》第28G款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人身保护、家庭、荣誉、尊严和财产,并有权获得安全感和保护,不受恐惧的威胁,可以做或不做某事。这是一项人权。
法官在裁决中必须看到,没收的物品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和《反腐败法》第18条规定的标准。虽然在2020年第8号关于洗钱罪的法律中指出,善意的第三方被界定为根本不参与刑事诉讼,不知道其存在被犯罪行为者利用或利用,并且没有关系,也不受洗钱行为人的权力或命令。
同时,根据刑法专家Patra M Zen进行的规范性法律研究,印度尼西亚的刑法在规范善意的第三方在财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方面非常有限。因此,在腐败和洗钱案件的法律程序中存在着不公正和侵犯第三方财产权的行为。
帕特拉在题为《保护有良好意图的第三方:刑事案件中的资产》一书中表达了这一点。他在书中还提到,在案件中没收资产往往没有核查程序,而且只能根据证人的证词进行。
另一方面,他继续说,扣押资产的决定,无论是证据还是涉嫌与犯罪有关的资产,都必须通过审查和核实予以证明。此外,目前蒂皮科地区法院的第三方对没收第三方资产的决定提出了许多反对意见。
"法官小组通常不解释基本原因和证据,以支持他们对没收资产决定的信念。这给在案件中有良好意图的第三方造成了不公正和权利侵犯,"帕特拉说。
他还解释说,《反腐败法》第19条实际上可以成为反对提起民事诉讼的人的一种方式。然而,Zen承认,关于第三方保护的规定很少。
另一个问题,即《反腐败法》第19条,涉及善意的第三方的定义。
他说:"但问题是,他们从未被提出和审查,以证明在被告案件的审判中没收的资产。
在他的论文中研究的12项决定中,帕特拉发现腐败和洗钱等法律案件的正当程序不合理。帕特拉解释说:"在这个国家的腐败和洗钱案件中,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中出现了不公正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他写道:"如果第三方拥有的资产得不到法律保护,将削弱社会正义的实现。
众所周知,目前有102项以上的反对意见提交雅加达蒂皮科地区法院,涉及数千名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因PT Asuransi Jiwasraya的腐败和违约案件而扣押资产。这包括瓦纳阿尔塔保险投保人的26,000多名客户的反对意见,他们的证券子账户也被没收。
在腐败法院决定以股票、证券账户的形式扣押涉嫌与腐败案罪犯的资金流动有关的资产之后,一些投资者和公司也出现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