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日:从王国时代到历史改革今天,1945年7月14日
雅加达——1945年7月14日,印度尼西亚独立筹备委员会(BPUPKI)举行听证会。在本届会议上,首次提到并列入了拟议的税务问题。
当时,巴普基主席拉吉曼·韦迪奥迪宁拉特说,税收应该有一个法治。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称,税收是法律强制个人或实体对国家所欠国家的强制性贡献。
简言之,税收是人民对国家的强制性征税。该税用于各种国家支出,包括为发展提供资金,以支付公务员的工资。自1945年7月14日被提及以来,税务事务已列入1945年《宪法》。
1945年7月16日专门讨论了税务问题。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审判的一个主要问题。第一次提到税收发生在1945年7月14日,并成为全国税收日的先行者。
国家税务日通过税务局长的法令确定,编号KEP-313/PJ/2017于2017年12月22日。全国税务日旨在提高印尼人民纳税意识。
从皇室到殖民时代的税收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在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苏加诺政府执政之前,就以各方利益为名,向人民征收了钱财。
参观税务总局出版的《高等教育税收意识开放材料》一书,解释说,印度尼西亚的税收历史分为五个时代。从王国时代、殖民时代、独立时代、新秩序时代到改革时期。
皇家时代
当时,国家不仅向人民征税,而且向宗教机构征税。人们还认为税收是一种强制义务。
阻力很大。此外,税收是任意征收和使用的。反对派以各种形式的抗议运动或身体抵抗进行。
该税有直接和间接的好处,即安全保护,资助宗教圣建筑,资助孤儿和各种社会团体。
殖民时代
税收制度是在1811-1816年英国殖民者进入印度尼西亚时设计的。当时,托马斯·斯坦福·莱佛士爵士是第一位设计税收制度的欧洲统治者。莱佛士税制被称为土地税或土地税。
土地税向村里征收。不是个人不只是用钱土地税也可以由货物支付。英国殖民统治结束了,荷兰东印度群岛的殖民税制。
英国殖民政府与荷兰殖民政府的土地税征收制度存在差异。荷兰殖民者给予摄政者一个负责向人民征收土地税的税务员的地位。
中国、西方居民和其他群体的商人也要纳税。此外,城市居民还需缴纳营业税、门税(房)、人头税等。
独立-旧秩序时代
在独立和进入旧秩序政府时代的时代,政府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做太多。这是由于政府状况不稳定。
荷兰殖民时代税收制度的继承仍然被使用。但许多人说,这种殖民传统导致在征税时缺乏公平感。
苏加诺总统的政府随后于1951年成立了一个税务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税务局处理的许多类型的税收。
然后,税务审查委员会分为四个子波级:因迪克特·贝拉斯特委员会、贝拉斯特·迪雷克特委员会、一般税务委员会和地方税务委员会。此外,1965年初,苏加诺颁布了1965年第5号总统令,其中载有税收大赦。
新秩序时代
在新秩序时期,苏哈托总统重组了税务组织。1966年11月3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安佩拉内阁主席团的法令规定了这一组成。
税务总局的组织结构由总干事、局长、直接税务局、间接税局、计划和减损局和发展局组成。若干与税收有关的法律也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法律。
改革时代
在改革时期,正是在苏哈托总统到哈比比总统的过渡政府时期,与税收有关的政策并没有太大变化。
政策变化始于2000年。对税收立法作了一些修改。
2000年关于地方政府的第34号法律是地方政府发展税收和其他税收的起点。在条例中,出现了地方税和地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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