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K听证会上,专家称消费者因互联网配额烧完而没有系统性损失
雅加达 - 在关于创造就业的2023年第6号法律的材料测试听证会上,政府提出的专家Agung Harsoyo表示,根据经验事实,互联网配额的系统性损失是无用的。
因为,他说,如果一个系统在结构上真正伤害消费者,那么就会出现明显的症状,例如配额价格不断上涨,服务选择越来越少,服务渗透率下降,服务质量恶化,或者市场失败。
“然而,在印度尼西亚发生的事情恰恰相反,”Agung在6月29日星期一在雅加达宪法法院(MK)的全体会议上说。
他透露,印度尼西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APJII)的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的互联网用户数量增加,网络容量增加,服务区域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服务选择越来越多,产品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接入成本越来越便宜。
因此,他说,这一事实表明,现有的生态系统已经有效地为社区创造了利益。
同样,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Agung表示,如果根据1999年关于电信的第36号法律第2条规定的原则来衡量,即关于利益原则,公众已经获得了广泛和负担得起的数字访问。
此外,关于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他继续说,不同阶层的民众已经能够根据需要和能力选择服务。
然后,关于法律确定性原则,他说,服务权利,义务,价格和条件已经透明地传达。
因此,他说,如果从整体上看待电信生态系统,国家已经履行了其监管义务,运营商已经履行了其服务提供义务,消费者已经获得了访问,信息和选择自由的权利。
“迄今为止,这种做法不是一种对一方有害的关系,而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消费者,行业和国家带来了共同利益,”他说。
阿贡雅是万隆理工学院电气和信息技术学院的电气和信息技术学院的讲师,也是Perum Bulog信息技术司的负责人,他作为专家在案件编号273/PUU-XXIII/2025和33/PUU-XXIV/2026中作证。
这两份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均对《就业法》第71条第2款提出质疑。该条款是对1999年第36号电信法第28条的修改,该条款规定了电信运营的关税。
第71条第2款载有两点,第一点:电信网络运营和/或电信服务运营的费率由电信网络运营商和/或电信服务运营商根据中央政府确定的公式确定。
然后,第二点: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公众利益和健康的商业竞争,确定电信运营的上限和/或下限关税。
在第273/PUU-XXIII/2025号申请中,Didi Supandi的网约车司机(ojol)和Wahyu Triana Sari的网购美食商质疑了电信服务提供商或移动运营商在配额有效期结束后未使用的互联网配额扣除系统。
申请人要求最高法院将《就业法》第71条第2款的含义解释为:电信服务提供商的定价和组织方式必须保证累计剩余数据配额(数据滚动)由消费者支付。
同时,申请人申请编号33/PUU-XXIV/2026,TB Yaumul Hasan Hidayat,以学生身份工作,也测试了相同的条款。
Yaumul认为,互联网配额对在线学习有影响,因此,在没有得到适当的同意和补偿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配额被认为违反了法律确定性和正义的原则。
在他的请求中,Yaumul要求《创造就业法》第71条第2款改为:消费者已支付的互联网配额不得被单方面删除或烧毁,如果规定了有效期限制,则必须附有公正,透明和比例的机制,以确保法律确定性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