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雅加达 - 在数字时代,互联网不再仅仅是一种额外的需求,而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育,工作,商业活动,以及公共服务现在都依赖于互联网接入。这种情况引发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互联网是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基本需求。

一些人认为,昂贵的互联网配额可能会限制获得教育和信息的机会。在宪法的背景下,获得信息和教育机会是国家必须保证的基本权利。因此,人们认为,负担得起的互联网接入应该是国家在满足人民数字权利方面责任的一部分。

向宪法法院提出的互联网配额诉讼反映了公众对公平和平等数字访问权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提高。互联网不仅被视为商业服务,而且被视为改善社会和经济福祉的主要手段。

沟通和获取信息

在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的XA章中,关于人权的10条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权利,从生存和家庭权利,自我发展和教育权利,法律和正义权利,个人自由,政治和信息权利,以及福利,安全和保护权利。本文的主要主题是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第28F条的规定中规定的信息权,该条规定:

每个人都有权交流和获取信息,以发展其个人和社会环境,并有权使用可用的任何类型的信息渠道寻求,获取,拥有,存储,处理和传播信息。

“所有可用的渠道”的术语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即互联网媒体,被广泛理解。互联网现在可以被每个人用来搜索,获取,拥有,存储,处理和传递信息。事实上,在它的发展中,互联网不仅被用作表达言论权的媒体,而且被广泛用于其他基本权利,例如教育和教学权,获得科学和技术利益的权利 - 包括艺术和文化,工作权,结社和集会权,以及健康权,正如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明确承认和保证的那样。

从这个描述中,互联网必须被全面理解,以衡量互联网受到限制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其中之一是限制网络质量和范围。互联网不能只从一个维度来看,而是多维的。对互联网网络的限制对难以访问或甚至无法访问信息的影响对某些类型的公民权利产生严重影响,这些公民权利间接受到限制。

1999 年关于人权的第 39 号法律的条款中,还可进一步规定互联网网络的权利。该法律的第三部分规定了发展权利,其中之一是有权通信和获得必要的信息,有权寻求、获得、拥有、存储、处理和传播信息,有权开发和获得科学和技术的利益。事实上,正如上面解释的那样,互联网网络的权利可以扩展到公民使用互联网的需要,例如获得教育的权利,结社和集会的权利,公开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获得体面工作的权利。

因此,从人权和宪法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网络的权利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断开互联网网络对侵犯公民人权产生严重影响。进一步描述,互联网网络中断的受害者不仅限于一两个人,而是特定区域的大型社区。这意味着,这种侵犯权利的行为具有集体影响,因此成为一个当然非常严重的问题。

联合国确保互联网接入是一项人权,此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星期四(5/7)发布了一项决议,规定所有人都应该被允许访问和表达自己。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47名成员,甚至包括中国和古巴,以对互联网的严格审查而闻名,签署了该决议。

互联网接入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最初由国际电信联盟(ITU)于2003年提出。互联网自由的概念也得到了包括万维网(www)发明者Tim Berners Lee在内的许多网络人物的支持。

“互联网是人类赋权,让人类始终以高速和无限制的方式连接,”伯纳斯·李在一次与BBC的采访中说。

UGM政治与社会科学学院传播学系教授Syaifa Tania表示,印度尼西亚政府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仍然是互联网接入不平等和网络安全脆弱。Tania表示,为了促进数字社区,UGM提供数字智能,数字素养和AI政策倡导等课程的解决方案。“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解决数字鸿沟和提高技术素养,”Tania说

Andianto Haryoko协调员生态系统和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利用,电力,电信和信息技术局,PPN / Bappenas部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据他介绍,Bappenas强调需要改善ICT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HR),并开发数字素养和数字支持平台。 “这些措施旨在为印度尼西亚全体人民创造一个包容性和可持续的数字生态系统,”Andianto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