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拖欠,股票可以被国家没收
雅加达 - 财政部税务总局(DJP)发布了一项新政策,该政策规定了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股票的没收和出售机制,作为税收过程的一部分。
根据这项规定,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以作为扣押对象,以确保缴纳税收义务。
该规则载于2025年12月31日颁布的税务总监条例第PER-26/PJ/2025号。
该条例是财政部长(PMK)2023年第61号条例的执行规则,该条例规定了对应缴纳的税额征收税收的方式。
在其考虑中,国家有权没收和出售纳税人拥有的资产,这些资产是通过资本市场交易的股票,以支付税收欠款,正如2023年第61号PMK所规定的那样。
“为了执行税收征收,根据2023年关于征收未缴纳税款的程序的第61号总统令,国家有权没收和出售纳税人拥有的商品,这些商品是通过资本市场交易的股票,”该规则写道,引自1月15日星期四。
为了执行这些股票的没收,税务总监必须拥有代表DJP的证券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临时缓冲账户。
“为了执行没收,官员首先向保管机构发送了纳税人财务账户号码的通知请求和纳税人财富余额信息的通知,”第4条第1款写道。
DJP还必须首先阻止记录在证券子账户中的股票以及存放在纳税人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这一封锁是在发布扣押令后进行的,DJP获得了纳税人财务账户的完整数据,例如单一投资者识别(SID)号码,证券子账户,股票类型和数量以及客户资金账户。
阻止股票的请求通过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提交给存储和结算机构,而阻止资金则通过提供客户资金账户的银行进行。
根据这一要求,相关机构必须根据第5条第5款的规定,制作封锁记录或类似文件。
如果在税务扣除之后,纳税人尚未偿还税务债务和收账费用,税务官员有权进行没收。
此外,查封的对象可以是证券子账户中的股票和/或纳税人拥有的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此外,如果在扣押税收义务后14天内尚未满足,DJP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员的证券交易商的中介机构出售扣押的股票,这符合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
“官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成员证券交易商的经纪人,根据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纳税人的股票,”第8条第(2)款规定。
股票的销售价格至少应与销售日市场开盘价格相同。
此外,DJP还有将客户资金余额转移到DJP帐户的选项,以存入国家财政。
股权出售所得资金,在扣除收款成本、中介费用、税费和其他行政费用后,用于偿还税务债务,如果在税务义务履行后有资金或股票盈余,DJP必须根据该条例规定的机制将其退还给纳税人。
在退还多余股票后,税务官员必须根据第14条第(4)款的规定,起草一份归还没收物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