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中的私人权利,通奸和聚会都是犯罪投诉

雅加达 - 司法部长(Menkum)Supratman Andi Agtas强调,刑法典(KUHP)中关于通奸和kumpul kebo的规定只是投诉罪。这意味着,只有在受害方报告的情况下,才能对这两项行为进行执法。

Supratman解释说,尽管通奸和聚会包括在婚姻之外进行的犯罪行为,但国家不会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立即采取行动。

“其中一人已经结婚,有婚姻关系。然而,在新的刑法中,还有与必须受到保护的儿童(未婚状态,即未婚状态)有关的儿童,“Supratman在1月7日星期三的声明中说。

Supratman说,这种投诉缺陷机制旨在维护道德保护,公民的私人权利以及刑事执法中的谨慎原则之间的平衡。

在通奸案件中,有权提出报告的一方是感觉受到伤害的丈夫或妻子。同时,在kumpul kebo案件中,投诉权属于有关儿童的父母。

“所以,可以投诉的人是孩子的父母,”Supratman说。

他还承认,对这些条款的讨论在议会中引发了长时间和动态的辩论。Supratman说,辩论与道德问题,家庭保护以及国家在管理公民私人生活方面的权力范围密切相关。

“所以,这是在DPR与政府讨论时非常活跃的辩论。这是一个道德问题。最终,这样的妥协诞生了,关键在于它没有改变旧的刑法,“他总结道。

在新的刑法中,关于通奸的规定载于第411条。该条款规定,“任何与非其丈夫或妻子的人发生性关系的人,因通奸罪被判处最多1年的监禁或最多第二类罚款。”

与此同时,第412条规定了“任何在婚姻之外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都将被判处最长6个月的监禁或最高第二类罚款”。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第二类罚款最多为1000万印尼盾。政府强调,这项规定是为公民提供法律确定性和适当保护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