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分配不是违反最高法院的裁决,而是加强公共服务
雅加达 - 高级政治分析家Boni Hargens证实,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警察条例(Perpol)第10/2025号与宪法法院(MK)第114/PUU-XXIII/2025号判决不一致。据他介绍,Perpol实际上是宪法法院判决的一致实施形式,并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国家警察总长签署的警察条例与宪法法院的裁决完全一致。相反,这项政策实际上遵循并以符合国家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的方式一贯执行宪法法院的裁决,“Boni Hargens于12月16日星期二说。
Boni解释说,最高法院对《国家警察法》第28条第3款的实质性审查的裁决确实证实,国家警察成员只有在辞职或退休后才能担任警察局以外的职位。然而,该条款的解释也对“警察局以外的职位”的含义提供了明确的限制。
“第28条第3款的解释说,警察局以外的职位是与警察无关的职位,不是基于警察局长的任务。这是理解法律逻辑的关键,“他解释说。
根据Boni的说法,与警察职责有关的职位,以及在国家警察的正式任务下执行的职位,不能被归类为警察局外的职位。
“根据系统的法律逻辑,仍然与国家警察的职能有关并处于国家警察的任命之下的任命,并不是最高法院裁决中所指的警察局外的职位,”他说。
他认为,公众辩论经常是错误的,因为它将两个从根本上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即“警察局外的职位”和“警察任务”。
“警察局以外的职位在实质性任务和结构关系方面与国家警察完全分离。要担任这个职位,警察必须辞职或退休,“他说。
相反,警察任务是将国家警察成员安置在常规组织结构之外,但仍然处于警察任务和国家警察总司令的指挥框架内。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成员不需要辞职,因为他们仍然在履行警察的职能,只是在不同的形式和地点,”他说。
Boni补充说,根据1945年宪法第30条第(4)款的规定,在部委和机构任命警察成员也有强有力的宪法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安全和秩序,保护,照顾,服务于公众,并执行法律。这种社区服务功能非常广泛,可以通过在其他政府机构中任命来执行,“他说。
根据Boni的说法,国家警察成员参与部委和机构的行政职位实际上是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形式。
“通过这些职位,国家警察成员可以为制定和实施对社区服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公共政策做出贡献,”Boni说。
他认为,国家警察成员在安全管理、执法和跨部门协调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是官僚效率的重要资产。
“因此,2025年第10号Perpol具有强大的宪法理由,与最高法院的裁决和1945年宪法一致,“他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