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三名 LPEI 信贷腐败被告被判处 6 至 11 年监禁

雅加达 - 三名被告因涉嫌在 2015-2018 年期间在印尼出口融资机构 (LPEI) 授予信贷方面实施腐败行为而被判处 6 年至 11 年监禁。

三名被告分别是 PT Petro Energy 新威集团的总裁,被判处 6 年监禁;Petro Energy 的董事 Susi Mira Dewi Sugiarta 被判处 8 年零 4 个月监禁;Petro Energy 的首席执行官 Jimmy Masrin 被判处 11 年监禁。

“我们要求被告被宣布为共同和持续犯下腐败罪的合法和确凿的罪犯,”反腐败委员会 (KPK) 的检察官 (JPU) 乔科·赫马万·帕达西德在 11 月 17 日星期一在雅加达中央法院的腐败罪审判庭上宣读诉状。

除了监禁,三名被告还被判处罚金。纽因和苏西被判处 2.5 亿印尼盾的罚金,如果罚金不缴纳,则要加 4 个月的监禁。

而吉米被判处 4 亿印尼盾的罚款,并被判处 6 个月的监禁。

对于吉米,JPU 还要求他支付 3269 万美元的国家赔偿金。

根据 1999 年第 31 号反腐败法第 18 条第 1 款(结合第 20 号法案第 55 条第 1 款)和第 64 条第 1 款,三名被告被判有罪。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三人被指控对国家财政造成 958.38 亿卢比的损失,使 Petro Energy 的受益人 Jimmy 增加了 60 亿卢比和 2200 万美元,相当于 358.38 亿卢比(汇率为 16.290 卢比/美元)。

被告人通过虚构合同,向 LPEI 申请了 Petro Energy 的融资设施。

随后,三人还被指控使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潜在融资金额订单(PO)和发票等基础资产或潜在文件来从 LPEI 向 Petro Energy 融资金额。

此外,被告还利用 LPEI 向 PT Petro Energy 提供的贷款,用于资助与贷款目的不一致的项目。

据称,被告与 LPEI 总监 I LPEI Dwi Wahyudi 和 LPEI 总监 IV Arif Setiawan 共同实施了腐败行为,检察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起诉。

因此,根据《反腐败法》第 2 条第 1 款或第 3 条第 1 款和《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以及《刑法》第 55 条第 1 款第 1 项和第 64 条第 1 款,第三人的行为受到管制,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