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取消现役警察担任文职职务的机会,DPR:不要急于实施

雅加达——宪法法院(MK)批准了一项司法审查请求,删除了《国家警察法》第28条第(3)款解释中的“或并非基于警察总长的指派”这一表述。宪法法院第114/PUU-XXIII/2025号决定实际上确认,在职警官在警队之外担任职务必须辞职。

针对这项裁决,印尼国会第三委员会成员鲁迪安托·拉洛表示尊重该决定,但同时要求不要仓促执行。该裁决堵住了在职警官在不放弃警员身份的情况下担任文职职务的漏洞。

据ANTARA通讯社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报道,鲁迪安托表示:“我们尊重宪法法院的裁决,但该裁决无法立即执行。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其他法律中包含的规范。”

鲁迪安托的论点:协同效应与反向法律逻辑

鲁迪安托·拉洛解释说,尽管宪法法院已删除作为任命依据的解释,但2002年第2号警察法本身仍然使高级警官在警队之外任职合法化。

他援引了警察法第28条第(3)款,该款规定,警员在辞职或退休后确实可以担任警队以外的职务。然而,他随后引用了对已删除条款的正确解释。

“这意味着,根据反向法律逻辑,如果该职位与警察的职责和职能相关,并且是由警察总长指派的,那么在职的高级警官仍然可以担任该职位,”他解释道。

鲁迪安托认为,将警察(Polri)警官派往其他机构实际上是1945年宪法第30条第(4)款所规定的机构间协同精神的一部分,即支持国家目标的实现并加强机构间的协调。

宪法法院撤销导致法律漏洞的“解释”

此前,宪法法院批准了律师沙姆苏尔·贾希丁和学生克里斯蒂安·阿德里亚努斯·西希特的请愿。请愿者质疑《警察法》第28条第(3)款解释中的“或并非基于警察总长的指派”这一表述,声称该表述造成了法律漏洞。

苏哈托约首席大法官在宣读判决时强调了删除该短语的重要性。

苏哈托约表示:“2002年第2号法律(关于印尼国家警察)第28条第(3)款解释中的‘或并非基于警察总长的指派’这一表述与1945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相抵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该表述的删除,印尼国家警察法第28条第(3)款中关于“印尼共和国国家警察成员在辞职或退休后可以担任警察部队以外的职务”的规定,不再包含警察总长指派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