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外国人不是无障碍保释,观察员提醒道德风险危险

雅加达 - 政府决定将外国人或外国人(WNA)置于国有企业(BUMN)领导层的队伍中,受到关注。原因是,该决定被认为不是公司没有问题的保障。

国有企业观察员兼下一个印度尼西亚中心主任Herry Gunawan评估说,该政策保留了不可忽视的重大风险。其中之一是工作文化的差距。

赫里说,劳动文化的差距有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障碍。从沟通方式,决策到了解印度尼西亚的官僚机构。

“文化差距。这有可能使运营层面的管理复杂化。这不仅是一个讨论,也是一个企业文化,“他在10月24日星期五告诉VOI。

然后,Herry通过将他的网络带入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来强调道德危害的可能性。

“并非所有外国人都是好人。如果你记得,涉及高盛理工局的马来西亚国有企业1MDB腐败案,官员是马来西亚公民,“他说。

“所以,你仍然必须对外国人保持警惕,因为通过将他们的网络带入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存在潜在的道德危险。印度尼西亚公民和外国人具有相同的挪用潜力,“他继续说道。

此外,Herry提醒说,为外国人打开职位的政策可以忽视国有企业部通过人才池计划建立的人力资源(HR)发展系统。

「自2020年以来,国有企业董事需要准备人才池,作为董事会的KPI之一。该计划一直在进行,即为董事会候选人准备人才。随着外国人的加入,人才池计划不再有意义,“他说。

“因此,董事会评估标准中缺少了一部分。事实上,已经当选的人才,甚至参与能力的发展,他们的机会正在减少,“他继续说道。

以前,政府允许外国人或外国人(WNA)领导国有企业(BUMN)。

那么,有关此事的规则呢?

Anagata Nusantara Pow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gency(BPI)负责人Rosan Roeslani表示,这些规定包含在2025年第16号法律中,该法律涉及2003年第19号国有企业法的第四次修正案。

“稍后,我们将看到法律。必须看到,阅读更深入。不要削减它,“Rosan在10月20日星期一在雅加达开会时说。

参考《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领导要求在国有企业和公司地位之间分开。第15A条第(1)款a点规定,要成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必须符合印度尼西亚公民(WNI)的要求。

但是,第15A条第(3)款规定,国有企业的监管机构(BP)可以更改印度尼西亚公民的要求。

然后,第43C条第(1)款a项规定,要成为Perum BUMN的董事,必须符合印度尼西亚公民的要求。但是,第43C条第(3)款规定,本条件也可以由BP BUMN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