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尼·奥斯卡里亚:国有企业董事会外国人任命的规则没有必要改变

雅加达 - BUMN监管机构(BP)负责人Dony Oskaria表示,没有必要改变与任命外国人(WNA)或外籍人士有关的规则,以领导国有企业担任董事。

Dony表示,2025年关于国有企业的第19号法律第四修正案的第16号法律(UU)允许任命外国人为国有企业的董事。

此外,多尼解释说,参考该法规,如果确实需要,任命外国人或外籍人士担任国有企业董事是可能的。

“实际上,根据法律,没有修改规则。最新的是的。如果需要,它确实使我们成为可能,“他在雅加达国家宫殿告诉记者,周二,10月21日。

即便如此,多尼强调,最重要的是如何改善国有企业。

“所以最重要的是,我们对国有企业做出改变的认真态度,”他说。

参考2025年关于国有企业的第16号法律,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标准在第15A条中作了规定。第15A条第(1)款解释说,要被任命为Persero董事会成员,Persero董事会的潜在成员必须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a. 印尼国民;

b. 身体和精神健康;

c. 与Persero董事会和理事会没有正系和/或相邻的相邻关系,直到第二级;

d. 在管理Persero或公司方面拥有至少5(五)年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 诚信、领导力、经验、诚实、良好行为,以及高度致力于推进和发展Persero;

f. 能够全职履行职责;和

g. 其他要求基于法律法规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15A条第(2)款解释说,除第(1)款所述条件外,被任命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本科人是有能力从事法律行为的个人,除非在任命前5(五)年内:

a. 被宣布破产

b. 成为董事会、委员会或监事会的成员,根据法院的裁决,法律效力仍然被宣布为Persero或Perum被宣布破产的原因;或

c. 被判犯有损害国家财政和/或与金融部门有关的犯罪行为和/或其他犯罪行为,最高刑罚为5(五)年。

第15A条第(3)款也解释了第(1)款a项等要求,如BP BUMN可以另行确定。

“第(1)款a项所述的要求可由BP BUMN另行确定,”第15A条第(3)款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