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勿加学生在校友被杀后被捕

BEKASI - 勿加大都会度假村警察局逮捕了两名面临法律(ABH)的儿童,首字母缩写为PR和DW,此前他们是入室盗窃的肇事者,导致FA受害者在西爪哇勿加摄政区北芝卡朗区死亡。

「肇事者是三人,二人仍然是ABH,一人是成年人。另一个肇事者被列入DPO(通缉名单),“勿加地铁警察局局长Kombes Mustofa表示,ANTARA于10月21日星期二援引。

他解释说,事件始于北芝卡朗警察局的官员收到报告称,有人躺在路边,浑身是血。当警察到达现场时,受害者立即被送往医院。

“受害者立即被送往Bhakti Husada医院,但由于胸部的尖锐武器伤口,他的生命没有得到帮助,”他说。

Cikarang警察Reskrim部门与勿加地铁警察Resmob部门一起立即迅速采取行动进行调查,以便成功地确定被联合起来撞击并被三名同学尖锐武器击中而死亡的受害者。

警方追捕并逮捕了两名肇事者以及两件塞卢里特型锋利武器和三米长的竹碎,强烈怀疑在迫害行动中使用。

穆斯托法说,根据临时鉴定的结果,肇事者用塞卢里特型锋利武器伤害受害者的动机,因为他想证明自己的身份并取得胜利,据称与某些青少年的存在有关。

“但我们会回来,因为这是一所学校的受害者和肇事者。通常,这是不同的学校,“他说。

警察局长再次呼吁家长、社区和学校更加积极地监控儿童在校外的活动,包括监控其社交媒体活动。

「学龄儿童最多应该在21.00 WIB时在家,以防止潜在的参与危险活动。它需要父母和环境的额外监督,“他说。

肇事者被指控犯有多项条款,包括《刑法典》关于物盗窃的第363条和第76C jo条。关于儿童保护的第35/2014号法律第80条,最高威胁为3.5年徒刑。《刑法典》第170条第(2)款第3款,涉及造成死亡的暴民,最高可判处12年徒刑。

然后是《刑法典》第351条第(3)款,涉及导致死亡的迫害,并处以七年徒刑。此外,《紧急状态法》第12/1951条第2款第(1)款关于未经许可持有尖锐武器的规定,最高可判处10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