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R 批准的国有企业法修正案12点
雅加达 - 2003年关于国有企业(BUMN)的第19号法律第四修正案的法律修订已正式成为法律(UU)。新规则至少有12点的变化。
国有企业法案的批准是在上周四在雅加达国会大厦举行的众议院第6次全体会议上进行的,该全体会议由众议院副议长苏米·达斯科·艾哈迈德主持。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第六委员会主席Anggia Ermarini表示,新国有企业法的变化点之一是培养一个在国有企业领域履行政府职责的机构,其名称为国有企业监管机构(BP)。
此外,Anggia说,新一届国有企业法也适应了宪法法院(MK)关于禁止部长和副部长担任国有企业专员的兼职职职职位的决定。
Anggia在10月3日星期五写道:“然后,金融审计局对国有企业财务审查的权力进行监管,以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以下是国有企业法第四修正案法案中的一些安排点:
1. 与在国有企业领域履行政府职责的机构相关的安排,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的名称,下称BP BUMN。
2.国家确认A Dwiwarna系列股份所有权为BP BUMN机构。
3. 投资控股母公司和丹那投资管理局的运营母公司股份构成的安排。
4. 禁止国有企业专员和监事会的部长和副部长兼任职有关的安排,作为宪法法院裁决的后续行动。
5. 取消国有企业理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规定不是国家行政管理。
6. 管理投资控股运营委员会的董事会职位,由专业圈子填补。
7. 财务审计局对国有企业财务审查的权力进行监管,以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8. 国有企业BP在优化国有企业的作用方面的额外权力。
9. 在国有企业中担任职位、董事、委员和管理职位的国有企业雇员中确认性别平等。
10. 涉及政府法规规定的实体、运营控股、投资控股或第三方的交易的税收处理。
11. 除非国有企业BP控制被指定为财政工具的国有企业。
12. 将人事状况从国有企业部转移到国有企业BP的机制安排。以及其他物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