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MN法案通过成为法律,监督职能改为Dewas Danantara
雅加达 - 2003年关于国有企业(BUMN)的第19号法律第四修正案的法律(UU)的修订已正式成为法律。
批准是在10月2日星期四在雅加达国会大厦举行的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副议长苏米·达斯科·艾哈迈德主持的第6届众议院全体会议上进行的。
那么,BP BUMN与国有企业部有什么区别呢?
第六委员会副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法案委员会主席表示,国有企业部与BP BUMN之间的根本差异在于监督职能。
安德烈解释说,国有企业部以前存在的监督职能现在直接由丹安塔拉监事会担任。
“变化的只是监管功能。GMS的情况仍然相同。1%的股份仍然由监管机构持有,因此GMS的特权仍然由BP BUMN行使。这包括通过国有GMS批准RKP,“他在10月2日星期四告诉记者。
关于BP BUMN的领导层,安德烈表示,任命该机构负责人完全是Prabowo Subianto总统的权威。因此,他说,目前还不确定谁将担任该职位。
“这仍然取决于总统。谁被任命,“他说。
以下是国有企业法第四修正案法案中的一些安排点:
1. 与在国有企业领域履行政府职责的机构相关的安排,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的名称,下称BP BUMN。
2.国家在国有企业BP机构中认定A轮股份所有权为1%。
3. 监控丹那投资控股本公司和投资管理机构母公司股份的组成。
4. 禁止国有企业专员和监事会的部长和副部长兼任职有关的安排,作为宪法法院裁决的后续行动。
5. 取消国有企业理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规定不是国家行政管理。
6. 管理投资控股运营委员会的董事会职位,由专业圈子填补。
7. 金融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财务审查的权力作出各种安排,以改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8. 国有企业BP在优化国有企业的作用方面的额外权力。
9. 担任国有企业委员、国有企业部长职位的国有企业雇员的性别平等。
10. 涉及控股运营控股投资实体或政府法规规定的第三方的交易的税收处理。
11. 除非国有企业BP控制被指定为财政工具的国有企业。
12. 将人事状况从国有企业部转移到国有企业BP的机制安排。以及其他物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