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修订,资产剥夺法案草案有可能成为谈判的工具
雅加达 - UMJ法律专家Chairul Huda评估说,如果资产剥夺法案草案第56条第(2)款未经修订,可能被滥用为谈判工具。
bphn.go.id 页面引用,《资产剥夺法案》第56条第(2)款的草案规定,总检察长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和法院判决后转移犯罪行为的资产。
胡达认为,该条款违反了若干法律原则,例如无罪推定原则,因为一个人的财产只能仅因为涉嫌腐败而立即被没收,而不必等待法院的裁决。
应该,剥夺一个人资产的行为必须等待法院的裁决,以免腐败的资产与非腐败的资产混合。虽然证明资产是否来自腐败犯罪相对困难,但执法官员可以参考洗钱法。
「如果没有法院判决,《资产剥夺法》有可能被滥用,作为在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移交资产的压力手段或谈判手段。因此,嫌疑人自愿交出其腐败资产,并同意不受法律处理。最后,法院外的腐败案件得到了解决,“胡达于2025年9月5日星期五解释说。
他还强调了迄今为止一直在进行的腐败犯罪的执法,执法更倾向于刑事犯罪,而不是国家损失的追回。“嗯,在这里,只需要《资产扣押法》。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资产扣押法》就会很酷,“他补充说。
胡达希望《资产掠夺法案》以后能够向从政府获得便利的政府官员和私人团体实施。如果他们不愿意将不自然的财富交给国家,那么法律中清真可以作为嫌疑人。
“嗯,这可以从政府官员、国有企业官员、私营部门开始,他们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商业便利。放下不自然的财富,如果你不想要它,就会被怀疑,“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