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DPR)领导人召集第二委员会讨论宪法法院最新的裁决
雅加达 - 众议院(DPR)领导层召集众议院第二委员会领导层讨论宪法法院(MK)第135 / PUU-XXII / 2022号最新裁决,该裁决将国家和地区选举的实施分开。
宪法法院在裁决中指出,包括民主党、民主党、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在内的全国选举之后,将举行地方选举。
本区域选举包括选举省级人民民主党、区/市人民民主党以及区域负责人和副区域首长的成员,最迟两年,自总统/副总统就职以来的最长2.5年。
“是的,我们刚刚受到众议院领导人,苏富米·达斯科·艾哈迈德教授和其他领导人的邀请,讨论众议院对最新的宪法法院裁决的回应,该裁决为我们提供了未来选举必须以两种选举模式进行的想法,”众议院第三委员会主席Rifqinizamy Karsayuda说,6月30日星期一。
“首先,包括总统 - 副总统选举,DPR和DPD成员的选举,以及地方选举,地区负责人,州长,摄政王,市长选举以及省,区,市DPRD的选举,暂停时间至少为2年至2.5年,”他继续说道。
里夫奇解释说,众议院尚未就宪法法院的裁决给予官方立场。据他说,众议院需要对宪法法院的裁决进行认真审查,该裁决被认为是矛盾的。
「我认为,如果我们将宪法法院的裁决与以前的宪法法院的裁决进行比较,那也是我认为的。因为以前宪法法院在2019年通过2019年第55号裁决,它在法律考虑中,而不是在其裁决中,为立法者提供指导,选择6种选举平等模式中的1种选举平等模式,我们在2024年的选举中实施了6种选举平等模式中的1种选举平等模式,“里夫奇解释说。
“但在2025年,宪法法院突然在引号中没有给我们立法者机会,然后在修订的新选举法中确定6个模型中的1个,但宪法法院本身后来确定了其中一个模型。因此,让我们进行深化和审查,“他继续说道。
其次,里夫奇继续说,众议院第二委员会必须尊重与2号选举模式有关的一些规定。Penoruman本身也有可能给出解释,甚至违反宪法。
一个例子是与选举有关的州长、摄政王、市长的规定,其中《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规定规定,各自市长的摄政王作为市区省政府首脑被民主选举产生的。但后来宪法法院在其裁决中规定,必须通过选举方法直接选举。
「民主的含义可以是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因此,DPR将进一步研究原始内容或会议记录,当第18条的规定首先在第二次宪法修正时形成时,如果不是2000年前的错误,以便我们可以从2000年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中的基本法律的形成中看到,这就是为什么所谓的民主,为什么为什么不提及直接选举等等,“Rifqi说。
里夫奇强调,议会对宪法法院最新裁决的立场将由DPR领导层正式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