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定,区域选举在选举后至少2年举行

雅加达 - 宪法法院裁定,地方大选或地方选举在全国选举完成后至少两年或最多两年零六个月举行。

MK副主席Saldi Isra解释说,全国选举的完成可以从全国选举中选出的每个政治职位的就职典礼时间开始计算。

全国选举是选举DPR、DPD和总统/副总统成员,而地方或地区选举包括省/区/市DPRD成员的选举以及地区负责人和副负责人的选举。

萨尔迪说,第135/PUU-XXII/2024号决定是根据DPR,DPD,总统/副总统和2024年省/摄政/市DPRD成员的选举时间表的经验来考虑的,该时间表毗邻地区负责人的选举。

宪法法院认为,同年全国和地方选举的议程造成了各种问题,包括政党制度的疲软,因为政党缺乏时间准备干部参加各级选举。

此外,宪法法院还评估说,不久的将来举行地方和国家选举导致选民饱和。由于必须投票的选票数量,选民的焦点甚至在投票站上分裂。

因此,萨尔迪补充说,确定省/区/市DPRD成员和地区负责人的选举距离必须基于DPR,DPD和总统/副总统选举阶段的结束。

时间的计算始于DPR和DPD成员就职或总统/副总统就职之际。这是因为,根据宪法法院的说法,三类政治职位的就职典礼可以定位为选举阶段的结束。

萨尔迪说:“基于法律考虑,投票是同时进行的,以便在DPR成员,DPD成员,总统/副总统和之后至少两年或最多两年零六个月内同时投票,自DPR成员和DPD成员就职以来或总统/副总统就职以来,同时投票以选举省DPRD成员,摄政/市DPRD成员和州长/副州长,摄政/副摄政王,市长/副市长。

宪法法院批准了选举和民主协会(Perludem)提交的一些申请。宪法法院在其裁决中决定,地方/地区选举的实施与全国选举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