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定举行总统选举和区域选举分开
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裁定,全国和地方大选(选举)的举行是分开的,暂停时间最小为两年或最多两年零六个月。
全国选举包括民主党成员、民主党、总统和副总统选举,即总统选举,而地区选举包括省民主党成员、区/市人民民主党以及地区负责人和副手或地区选举的选举。
MK Suhartoyo主席在6月26日星期四在雅加达MK全体会议室宣读第135 / PUU-XXII / 2022号决定书时说,“部分批准请愿人的申请,”Antara扣押。
在本案中,宪法法院批准了Perludem选举和民主协会(Perludem)提交的一些申请,这些申请由Perludem基金会董事会主席Khoirunnisa Nur Agustyati和Perludem Irmalidarti基金会董事会财务主管代表。
更详细地说,宪法法院指出,2017年关于大选的第7号法律第167条第(3)款违反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UUD NRI),并且没有有条件的约束性法律效力,只要未来的解释为:
「投票是同时进行的,以选举DPR成员,DPD成员,总统/副总统,以及之后至少两年或最多两年六个月内,自DPR成员和DPD成员就职以来或自总统/副总统就职以来,同时进行投票,以选举省DPRD成员,区/市DPRD成员以及州长/副州长,摄政/副摄政王,市长/副市长/市长,在假期或全国关闭之日。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指出,2017年关于大选的第7号法律第347条第(1)款违反了1945年NRI宪法,并且没有有条件的约束性法律效力,只要未来的解释为:
「投票是同时举行的,以选举DPR成员,DPD成员,总统/副总统,之后至少两年或最多两年以内,自DPR成员和DPD成员就职或总统/副总统就职以来,以同时举行投票,以选举省DPRD成员,区/市DPRD成员以及州长/副州长,摄政/副摄政王和市长/副市长。
然后,宪法法院还指出,2015年关于选举州长,摄政王和市长的第8号法律(选举法)的第3条第(1)款违反了宪法,并且没有有条件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只要将来不解释为:
「选举是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单一制国家的所有地区同时进行的,以选举省议会的成员、区/市议会的成员以及省长/副省长、摄政/副摄政王和市长/副市长,在DPR成员和DPD成员就职之日起至少两年或最多两年零六个月内或总统/副总统就职之日起。
宪法法院通过裁决命令在全国大选后举行地方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