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国家裁决必须平等地免费小学和初中教育
雅加达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法院(MK)裁定,国家,在本案中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必须免费提供在小学,初中和伊斯兰学校教育单位或等级(公立和私立学校)进行的小学教育。
MK Suhartoyo主席在雅加达MK RI宣读第3 / PUU-XXII / 2022号决定时说,“部分批准请愿人的申请”,5月27日星期二,被Antara没收。
宪法法院指出,2003年关于国家教育系统(Sisdiknas)的第20号法律第34条第(2)款中的“至少在小学教育水平上学习不收费”一词导致多种解释和歧视性待遇,使其与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相冲突。
宪法大法官Enny Nurbaningsih解释说,“基本教育水平至少学习是免费的”,其应用仅适用于公立学校,这句话可能导致在私立学校上学的学生接受小学教育的差距。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有学生因公立学校的容量有限而被迫上私立学校。
宪法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仍然有宪法义务,即确保没有学生因经济因素和基本教育设施有限而受到接受小学教育的阻碍。
事实上,宪法并不限制国家必须为哪些小学教育提供资金。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31条第(2)款要求国家为小学教育提供资金,以便公民能够履行参加小学教育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31条第(2)款的规范应被解释为由政府或国家组织或由社区或私营部门组织的基本教育,”Enny补充说。
宪法法院认为,“至少在小学教育水平上学习不收费”一词仅适用于公立学校,国家实际上忽视了公立学校容量的局限性迫使许多儿童以更大的成本负担上学。
法院裁定,这种情况违反了国家保障基本教育的义务,而不收取所有公民的费用。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教育援助或补贴机制,实现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基本教育融资政策。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明白,并非印度尼西亚所有提供小学教育的私立学校都可以属于同一类别,因为一些私立学校除了学校销售价值的国家课程外,还实施了额外的课程。
这样的学校对学生参加小学教育的动力有影响。在私立学校接受小学教育的公民并不完全被公立学校入学的理由所明。
在此背景下,学生在决定在私立学校上学时,有意识地理解更高成本的后果。
因此,宪法法院要求国家优先考虑小学教育预算的分配,包括私立学校,同时考虑到私立学校的需要因素。
Enny进一步表示,教育援助,造福在私立学校上学的学生,仍然只能提供给根据法律法规符合某些要求或标准的私立学校。这是为了确保获得教育援助的私立学校得到妥善管理。
基于这一考虑,宪法法院在其裁决中将《国家教育法》第34条第(2)款的句子规范改为:
「政府和地方政府保证,实施者必须在小学教育水平上至少学习,不收费,既有政府组织的小学教育单位,也有社区组织的小学教育单位。
本材料测试的申请由一个名为“印度尼西亚教育监督网络”的民间社会机构以及三位家庭主妇提交,即Fathiyah,Novianisa Rizkika和Riris Risma Anjining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