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非法进口产品,DPR鼓励消费者法中更强有力的规则
雅加达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第六委员会委员Rivqy Abdul Halim强调了来自中国或中国数百万非法进口商品的调查结果。Rivqy强调了新消费者保护法的紧迫性,该法可以通过数字媒体规范产品营销,包括对违规者的制裁。
“消费者保护法必须保护消费者免受通过数字媒体销售的非法产品的洪水侵袭,”Rivqy Abdul Halim于5月27日星期二表示。
众所周知,众议院第六委员会正在讨论《消费者保护法》的修订,该法将取代1999年第8号法律。这一修正案旨在使法规适应当今消费者面临的挑战。
Rivqy评估说,《消费者保护法案》必须将数字平台纳入讨论,以确保对消费者社会的保护。
“新法律应该有更全面的规则,邀请平台或电子商务坐在一起,”他说。
据报道,贸易部(Kemendag)于5月22日星期四获得了1,680,047件不符合Tangerang Regency规定的中国进口商品。数百万所获得的产品包括手工艺品、电气设备、电子、服装配件、铁或钢产品及其衍生物,价值188.5亿印尼盾。
这些产品由PT Asiaalum Trading Indonesia进口,PT Asiaalum Trading Indonesia是大型建筑材料的工业和贸易集团。然后,这些进口商品被存放在Cikupa区的一个仓库中。
该公司被认为违反了一些不同的规定,包括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印度尼西亚语,安全,安全,安全,健康和环境标签(K3L)的义务,手册登记证和担保卡(MKG),并且没有进口原产地文件。
这些非法进口商品的调查结果是贸易部通过社交媒体上的观察获得的,这些观察结果显示了进口商品的在线推广和分销。目前,贸易部仍在追踪和探索这些监督的调查结果。
随着贸易部的调查结果,Rivqy还强调了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因为发现的非法进口商品,如尘埃吸尘器,手套,斧头和其他工具,电子产品和服装通过社交商务社交媒体TikTok向消费者销售。
“这意味着商业行为者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因为他们没有根据适用法规诚实地向消费者销售或营销他们的产品,”Rivqy说。
“此外,重要的是,该平台的监管仍然相当薄弱,因为它通过了非法产品营销,”Dapil East Java IV的立法者补充道。
根据熟悉地称为Gus Rivqy的男子的说法,旧的《消费者保护法》尚未详细规范通过数字媒体营销非法产品。到目前为止,用于诱捕商业行为者在数字媒体上犯下的违规行为的法律保护伞只是《电子信息和交易法》(ITE)。
Gus Rivqy解释说:“可以看出,ITE法第9条规定,通过电子系统提供产品的企业必须提供与合同,制造商和所提供产品的条款相关的完整和正确的信息。
除了保护消费者免受非法产品侵害外,众议院负责贸易事务和商业竞争的委员会成员还强调了与商业行为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不平等有关的问题。Gus Rivqy说,特别是当消费者在数字媒体上对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
“从现有的几例案件中,消费者往往会输给数字媒体上的指控,”他说。
另一方面,Rivqy感到悲伤的是,被非法产品或违反法规的商品和服务指向的消费者仍然很少获得赔偿。这是因为不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者或消费者对自己的权利缺乏了解。
事实上,Rivqy补充说,对消费者的补偿是消费者保护本身的呼吸。“因此,新的《消费者保护法》必须规范商业行为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地位,”Rivqy说。
“其中之一,是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机制安排必须相对容易,”他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