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K:《国有企业法》限制处理腐败案件的权力
雅加达 - 根除腐败委员会(KPK)主席Setyo Budiyanto表示,2025年关于国有企业的第1号法律限制了其机构在处理腐败指控方面。所提及的条款之一是董事会、委员会和监事会中国家行政长官的地位。
“KPK解释说,有几项规定被认为限制KPK在国有企业中发生的腐败犯罪进行调查,调查和起诉的权力,”Setyo在5月7日星期三向记者发表的书面声明中说。
即便如此,Setyo表示,他的机构将继续调查红板公司发生的腐败指控。这一决定是基于一项已经进行的研究。
Setyo随后解释了一些强调并被认为限制KPK工作的文章。例如,在2025年第1号法律第9G条中,该条规定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是国家组织者。
据他介绍,从研究结果来看,这篇文章实际上与1999年第28号法律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7款规定的国家行政人员的范围相矛盾,该法律涉及实施一个清洁而无腐败、勾结和裙带关系的国家。
该法规被称为与国家组织者安排有关的特别行政法,旨在与KKN作斗争。
“因此,在腐败犯罪的执法背景下,KPK国家组织者的规定以1999年第28号法律为指导,这是非常合理的,”他说。
Setyo还表示,《国有企业法》第9G条的解释制定了一项条款,其中如下:“不解释不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地位将消失”。
“因此,KPK得出结论,根据1999年第28号法律,董事会/委员会/董事会/国有企业主成员仍然是国家组织者,”KPK调查局前主任解释说。
因此,不仅有权调查腐败指控,而且国有企业的官员还必须提交国家组织者财富报告(LHKPN)和报告小费收据。
Setyo还强调的另一条是,2025年第1号法律第4B条涉及国有企业的损失而不是国家财政损失,以及第4条第(5)款涉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是国有企业的财富。
根据他的说法,宪法法院(MK)编号:48 / PUU-XI/2013和62 / PUU-XI/2013,然后通过裁决编号59 / PUU-XVI / 2018和26 / PUU-XIX / 2021来加强,成为参考,并成为单独国家财富争论的结束。
宪法法院指出,国家财政的宪法性,被分割,仍然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包括在内,国有企业是国家控制的衍生物,因此宪法下的所有安排都不应偏离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
“因此,KPK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损失是国家的财政损失,可以将其刑事责任(TPK)收取给国有企业的董事/专员/主管,”Setyo说。
“只要国有企业发生的国家财政损失是由于非法行为/滥用职权/违反商业判断规则(BJR)原则的行为而发生的,例如,由于欺诈,贿赂,不是善意进行的,有利益冲突,并且疏忽防止国有企业的董事/专员/主管进行的国家财政的出现,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根据这些不同的描述,KPK表示Setyo仍然有权调查国有企业的腐败指控。“这也符合关于KPK的19/2019号法律第11条第(1)款a和b项以及宪法法院第62 / PUU-XVII / 2019号裁决,其中文章中的”和/或“一词可以累计或替代地解释,”Setyo解释说。
“这意味着,如果有州组织者,有州财政损失,或者两者兼而有,KPK可以处理国有企业的腐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