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可以管理采矿,合作社向国有企业开放私人合作机会
雅加达 - 合作社部长Budi Arie Setiadi透露,他希望为管理采矿的合作社开辟合作选择。在此之前,关于2009年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第4号法律第四修正案的法案(RUU)得到了批准,该法案允许合作社参与管理采矿。
布迪说,由于管理采矿需要大量成本,合作社具有多方合作社的概念,允许与其他各方合作。
「多党合作社的概念可以存在。合作社可以与其他各方合作。它可以是私营的,它可以是合作社,它可以是国有政府。有一个合作社共同努力的概念,“布迪于3月6日星期四在合作社部大楼告诉媒体工作人员。
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合作社自愿管理矿山。布迪承认,他相信会有许多合作社有兴趣管理矿山。
“还没有。但已经有几个人说过很多话了。等一下。我相信热情很高。这又是一个巩固,“Budi解释说。
关于有权管理矿山的合作社,布迪强调,是的,在矿区周围的合作社,以便为社区带来利益,如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必须。矿产合作社必须是当地居民,而不是雅加达居民建立合作社。如果雅加达人建立合作社,对社区有什么好处?“布迪说。
他继续说,后来合作社部将负责选择有权合作社,并向能源和矿产资源部(ESDM)提出建议,然后获得管理矿山的许可。
「合作社部以后的选拔真的不是这个。管理层不是真的吗?有年度会员大会,对吧?它符合合作社原则的机制。这不是任意的,“布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