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修正案的10点,有资助者,以形成子公司的规则

雅加达 - 今天上午,关于国有企业(BUMN)的2003年第19号法律第三修正案的法律草案(RUU)已正式通过成为法律(UU)。法律有10点的变化。

该法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第六委员会的发起,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包括Anagata Nusantara Pow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gency(BPI)的职责和职能。

此外,国有子公司的成立也在其中安排。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第六委员会主席Anggia Ermarini透露,国有企业法已修订,以加强国有企业的作用和宪法。

此外,他说,前一项法律已经有22年多的历史。

Anggia于2月4日星期二在雅加达DPR RI大楼表示:“管理国有企业的现有法规,即2003年关于国有企业的第19号法律,已有超过22年的历史,需要更改以应对当今的挑战,以便国有企业能够改善其业绩并为国民经济做出最大贡献。

Anggia表示,最近宣布的《国有企业法》中至少有10点有变化,包括国有企业定义的调整和Danantara的形成。

以下是今天通过的《国有企业法》的10点变化:

首先,调整国有企业的定义以适应,使国有企业能够以最佳方式履行其职责,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成立Anagata Nusantara Pow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Agency或BPI Danantara,以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以便在履行其职责和职能以支持国家经济增长方面更加优化。

第三,分离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运营商的职能,以改善国有企业的管理,使其更加专业和透明。

第四,与商业判断规则相关的安排,可以为国有企业行动的实施提供利益,以改善国有企业的业绩。

第五,根据良好公司治理原则管理国有资产的相关确认,即以负责任和法律为基础进行。

第六,人力资源相关的安排,国有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为残疾人和当地社区提供机会。此外,女性员工有机会在国有企业担任董事会、委员会和其他职位。

第七,与国有子公司成立有关的安排,更详细地说明了其成立的要求和机制,以确保国有子公司对国有企业和国家作出最大贡献。

第八,与国有企业私有化有关的基本安排包括国有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可以私有化,以及确保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使国有企业、社会和国家的表现受益的机制。

第九,关于内部监督单位、审计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的安排。

第十,关于国有企业履行指导、培训、赋权、与微型、中小型、合作社企业以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各地社区以及合作的义务的安排,将国有企业周围的社区作为国有企业内部的一种社会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