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国有铁路将明确监管机构和运营商的职能和作用
雅加达 - 建立国有企业在铁路部门被认为能够进一步加强和强调国内铁路部门运营商和监管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铁路工人工会联合会主席兼铁路工人工会主席Edi Suryanto表示,在政府发布2007年关于铁路的第23号法律(UU)以取代1992年关于铁路的第13号法律后,随着政府对铁路行业的关注日益增加,该部门迅速发展。
“铁路有很多作品,特别是对于铁路基础设施、信号、隧道、桥梁和KRL电网的建设。随着政府对铁路部门的关注,该部门正在迅速发展,“Edi援引Antara的话说。
他说,随着交通部下属的铁路总局(DJKA)作为第23/2007号法律规定的政策制定者成立,政府澄清了其作为制定政策和实施基础设施发展的监管机构的作用和职能。
Edi认为,政府作为监管机构,已经履行了裁判等裁判的职能,裁判组织了比赛,以便所有运营商都发挥良好,公平和清洁的作用。
监管机构作为国家预算(APBN)的预算主管,可以确定和提供补贴,还可以建立铁路基础设施并按预期履行其职能。
第23/2007号法律还规定了道路维护,因为铁路道路基础设施、信号等是政府的资产和财产,然后移交给操作员进行维护。
其他角色也是如此,例如制定铁路维护预算(IMO)。
“监管机构已成功在爪哇,苏门答腊岛至南苏拉威西岛建造了许多铁路项目,并放弃接受其作为法律授权的运营商的业务,而不会作为参与者转变,”Edi说。
另一方面,根据Edi的说法,PT KAI作为运营商的表现目前处于最佳状态,从Perumka地位向Persero更改开始,到交通部长Ignasius Jonan领导的转型时代。PT KAI已准备好改善进步并为社区提供服务。
“证据是,许多外国人目睹了印度尼西亚的火车管理,甚至击败了自己国家的服务,”他说。
PT KAI还很好地履行了其服务社区和国家的职能,迄今为止已有2.217亿乘客和6300万吨货物的记录。铁路在支持全国交通畅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国家物流系统的高效解决方案。
“PT KAI能够成为东南亚运输方式管理和最佳服务的榜样。因此,没有理由引入比PT KAI更成功的其他运营商,也没有理由从管理方面进行改进,“Edi强调说。
Edi补充说,这些积极的成就表明,监管机构和运营商之间的成功分离和明确的差异,没有干预和干预,彼此的功能。
即便如此,Edi还是看到了,从第23/2007号法律中可以改进几件事,包括确认,规范民用工程项目中监管机构的作用,以免进入运营商区域。
“监管机构在铁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中提供方向,政策和评估,”他说。
然后,基础设施维护甚至施工的任务可以由铁路部门或商业实体,组织机构或运营商中的国有企业持有者完成。
“因此,监管机构在项目中的作用可以肯定。监管机构向在综合控股中恢复活力和加强的运营商分配任务,“他说。
KAI作为控股,他认为将来它可以负责各种职能,包括设施,基础设施和ROW资产的管理。在这方面,Edi继续说道,有必要研究建立设施护理商业实体,基础设施护理商业实体和现有ROW资产的护理商业实体,这些实体后来都将由铁路国有企业在一个支持下组成。
“因此,监管机构不必费心作为ROW基础设施,设施和资产的维护运营商。因为管理方面由运营商良好运行,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每个人都有足够的尊重,“他解释说。
根据Edi的说法,政府 只需集中精力确定政策和组织机构,这些政策和组织机构现已运作,成为既定政策的执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