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货币交易征收增值税不是新税的对象

雅加达 - 财政部(Kemenkeu)的税务总局(DGT)就电子货币交易和电子钱包(电子钱包)上征收12%的增值税(PPN)发表了自己的声音。

税务总局的咨询,服务和公共关系主任Dwi Astuti表示,到目前为止,根据2022年财政部(PMK)第69号关于所得税和实施金融技术增值税的条例的规定,对电子货币交易和数字钱包的服务征收增值税。

Dwi强调,征税所依据的12%的增值税的征收不是在货币充值(充值)、余额价值或买卖交易价值上,而是要征收消费者使用电子货币服务或数字钱包的价值。

“这意味着电子货币服务和数字钱包的服务不是新税的对象,”他在12月22日星期日援引的官方声明中说。

例如,在税务总局的计算模拟中,当用户充值(充值)电子货币,数字钱包或电子钱包100万印尼盾,充值管理费为1,500印尼盾,并且征收当前11%的增值税率时,必须支付的增值税为165印尼盾,因此总费用为1,665印尼盾。

同时,以后征收12%的关税后,需要支付的增值税为180印尼盾,使总成本达到1.680印尼盾。因此,从这个例子来看,因此增值税增加1%的差异只有15印尼盾。

“这意味着,无论货币的价值如何,都不会影响应付给交易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仅适用于充值的服务费用。因此,只要服务成本不改变,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也不改变,“他说。

此外,Dwi解释说,通过快速响应代码印度尼西亚标准(QRIS)进行的支付交易是支付系统服务的一部分。

因此,支付系统服务提供商(PJSP)向商家移交支付系统服务,应根据PMK 69 / PMK.03 / 2022关于所得税和实施金融技术增值税的规定,应纳增值税。

“这意味着支付系统服务的实施不是新税的对象。征收增值税的基础是商家折扣率(MDR),这是由服务提供商从商家所有者那里收取的,“他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