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维·莫伊斯(Harvey Moeis)从四家私人冶炼厂筹集了150万美元
雅加达 - 被告Harvey Moeis承认,他在2015-2022年PT Timah Tbk.采矿营业执照区锡商品贸易管理中涉嫌腐败的案件中,从四家私人冶炼厂筹集了150万美元(US)。
他解释说,这笔钱是社会基金,被称为社会和环境责任基金或企业社会责任(CSR)。
“此外,还有2.5万新加坡元三倍,其中一小部分,”哈维在雅加达腐败犯罪法院(Tipikor)审查锡腐败案件的证人时说,ANTARA于11月4日星期一报道。
虽然他赚了这么多钱,但他承认,他没有亲自从四家私人冶炼厂记录交易,因为已经有金融部门记录了交易。
有问题的四名私人,即CV Venus Inti Perkasa,PT Sariwiguna Binasentosa,PT Stanindo Inti Perkasa和PT Tinindo Inter Nusa。
哈维说,他从私人冶炼厂收集的钱也被用来协助购买COVID-19的医疗器械,而四家冶炼厂却不知道。
“我没有时间通知冶炼厂,但这是为了RSCM和RSPAD中医疗器械的帮助,”他说。
哈维作证了一起涉嫌锡腐败的案件,该案件拖累了他和三名高级私人冶炼厂,使国家财政总共损失了300万亿印尼盾。
这三名高级冶炼厂官员,即CV Venus Inti Perkasa(VIP)和PT Menara Cipta Mulia(MCM)Tamron别名Aon,CV VIP运营总经理和PT MCM Achmad Albani,以及CV VIP总裁Hasan Tjhie。
除了三名私人冶炼厂官员外,还有锡矿石收集者(收集者),Kuan Yung又名Buyung,他们被指控犯有类似的行为。
这样,经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的1999年关于根除腐败罪的第31号法律第2条第(1)款或第3junctoPasal18条,对四名被告的行为进行监管并威胁犯罪。《刑法典》第55条第1款1。
然而,特别是对于Tamron来说,2010年关于防止和根除洗钱犯罪(TPPU)的第8号法律第3条或第4条也受到犯罪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