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证实,强行带走儿童的幼儿父母可被定罪

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裁定,在没有权利或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带走儿童的亲生父母可被定罪,因为这些行为包含在《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中。

宪法法官Arief Hidayat在宣读法院在第140/PUU-XXI/2023号裁决中的考虑时转达了这一肯定。该案与《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的重大审查有关,该款被认为造成法律不确定性。

「如果因法院判决而没有监护权的亲生父母在未经监护权的父母的不知情和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子女接种,特别是如果伴有胁迫或胁迫,那么该行为可归类为违反《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Arief说,ANTARA于9月26日星期四报道。

本案由五位母亲提出,即Aelyn Hakim,Shelvia,Nur,Angelia Susanto和Roshan Kaish Sadaranggani。请愿人对《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中的“谁的物品”一词提出质疑。

根据请愿人的说法,根据他们自己的个人经验,所述文章中的“谁”一词有可能被解释为,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不能因绑架自己亲生孩子的指控而被追究责任。

这五名请愿人是离婚的母亲,根据法院裁决拥有子女监护权。然而,他们不能再见到他们的孩子了,因为据称父亲带走了孩子。

当请愿人使用《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第1款向警方报告前夫的行为时,他们的报告不被接受或未显示子女逃亡的原因是他自己的亲生父亲。

因此,请愿人要求宪法法院将《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中的“谁”一词改为“每个人,无一例外于孩子的亲生父亲或母亲”。

法院解释说,在这方面,考验文章中的“谁”一词是荷兰语“hij die”一词的匹配,指的是谁或犯下犯罪威胁行为的人。也就是说,这个句子包含了“每个人”的含义。

“因此,在《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的背景下,“人”一词本身也包括亲生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因为这个词确实包含了每个人的含义,”Arief说。

宪法法院认为,在适用《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时,必须有证明未经父母许可接受子女的意愿,保育权父母确实来自肇事者,包括如果罪魁祸首是亲生父母。

“执法部门,特别是国家警察的调查人员,不应怀疑收到有关《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实施的每一份报告,因为商品的要素是任何人或任何人,无一例外,包括在本案中是亲生父母,”Arief说。

宪法法院裁定,《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是一项明确和明确规定的条款,因此有关条款不需要给予或添加其他含义。

法院认为,新增《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请愿人要求的规定,实际上将文章的规范定位为与《刑法典》中使用“谁的物品”一词的所有规范中的不同或异常。

因此,宪法法院指出,请愿人的论点完全是法律上没有道理的。因此,宪法法院驳回了该请求。

“起诉,完全拒绝请愿人的申请,”MK主席Suhartoyo在宣读判决书时说。

然而,宪法大法官M. Guntur Hamzah有不同的意见。根据Guntur的说法,法院应该能够批准请愿人的一些申请,因为事实上,《刑法典》第330条第(1)款的规范引起了执法部门解释的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