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中苏拉威西地区警察归还2名中国外国人参与采矿的档案的检察官

SULTENG - 中苏拉威西省(中苏拉威西省)的高级检察官办公室(Kejati)归还了两名来自中国的外国人(WNA)的调查档案,他们参与了帕卢市采矿犯罪案件。

“调查文件已退还给中苏拉威西地区警方的调查人员,”中苏拉威西州检察官办公室法律信息科科长La Ode Abdul Sofian于9月9日星期一在帕卢联系,被安塔拉没收。

然而,索菲安没有具体说明何时将档案归还给中苏拉威西地区警方调查员。但是,进行文件归还,因为它被认为不符合将其状态升级到起诉阶段的资格。

与此同时,中苏拉威西地区警察Dirkrimsus的调查人员前段时间承诺通过中苏拉威西地区警察的公共关系传达案件的发展。

「我们尚未收到有关案件进展的信息,”中苏拉威西岛警察公共信息分局局长AKBP Sugeng Lestari说。

此前,中央苏拉威西地区警察Dirreskrimsus于2024年6月4日将两名外国人列为涉嫌在帕卢市地区非法采矿的嫌疑人。

中苏拉威西岛地区警察Dirreskrimsus Kombes Pol Bagus Setiyawa表示,被指定为嫌疑人的两名中国外国人签证访问签证进入印度尼西亚。然而,他们在PT Citra Palu Mineral(CPM)的特许权领土内,在沉积系统下进行了一项采矿活动。

“肇事者的首字母缩写LJ(62)是中国公民,工程工程和首字母缩写ZX(62),中国公民,实验室工程师工作,都是来自中国胡南的,”他说。

警方查获了三台挖掘机重型设备、20个塑料桶、4台藻类发动机、三根帕拉隆管杆、一套样本测试设备、两台容量为30升的杰里罐,其中含有32%的氢酸化学物质和氢氧化氢。

巴古斯还说,肇事者涉嫌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矿犯罪行为(箱子),即任何人,以含有金的石/钢材料的形式容纳,利用,加工和/或精炼,开发和/或利用,运输,销售非来自IUP,IUPK,IPR,SIPB或许可证的人。

两名嫌疑人的行为导致未经许可的采矿活动造成国家损失,名义价值约为110亿盾。嫌疑人被指控犯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第158条和第161条,该条涉及200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矿产和煤炭开采的第4号法律的修正案,最高可判处五年徒刑,最高罚款1000亿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