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被要求规范总统的规定,只有现任总统的竞选活动

雅加达 - 宪法法院被要求规范2017年关于选举的第7号法律包括一项规定,即总统和/或副总统只有在拥有现任者身份并为自己竞选时,才能在选举中竞选。

该请求是申请人在第55/PUU-XXII/2024号案件中申请的要点。在本案中,他们提交了《选举法》第281条第(1)款和第299条第(1)款的实质性测试申请。

“《选举法》第281条第(1)款和第299条第(1)款违反了1945年《宪法》第28D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它不保证在法律面前公平的承认、保障、保护和法律确定性以及平等待遇,”其中一位请愿人La Ode Nofal说,他正在雅加达MK全体会议室审理申请的修复工作,ANTARA于7月22日星期一报道。

请愿人称,被起诉文章中的规定可以成为总统和/或副总统支持或站在总统和副总统大选(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中竞争的候选人对的一种方式。

该条被认为损害了宪法权利,如果总统和/或副总统为特定候选人配偶竞选,从而创造了不维护其他候选人配偶正义和平等原则的总统选举氛围。

「竞选活动可能影响每个人的政治选择,因此,当涉及到有权竞选的总统和/或副总统时,当然,它必须真正受到时间和总统和/或副总统可以竞选的情况的限制,”诺法尔说。

请愿人认为,宪法法院有权对《选举法》第281条第(1)款和第299条第(1)款进行新的更新,除非申请的主题似乎要求宪法法院制定一项新规范,即公开法律政策的权力。

他们推断,宪法法院曾经通过修改《选举法》第169条q项中的句子来解释宪法法院在宪法法院第90/PUU-XXI/2023号裁决中对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年龄的要求。

“因此,法院不可能在a quo 申请中提供宪法解释,以建立公正的法律状态并维护所有人的平等,”诺法尔补充说。

请愿人要求《选举法》第281条第(1)款,其中一号和二号加上三号,即总统和/或副总统,必须具有现任者(现任者)的地位,并为自己竞选。

然后,《选举法》第299条第(1)款的修正案使总统和副总统有权以现任者(incumbent)的身份进行竞选活动,并为自己竞选。

第55号/ PUU-XXII/2024号案件的申请人由四人组成,即La Ode Nofal,Arimansa Eko Putra,La Ode Arukun和Risard Nur Fiq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