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审议委员会的纪念碑

雅加达 - 国家是抽象的,国家在国家的器官(机构,ed)的推动下变得更加具体。当驱动国家的器官被允许以不好的顺序工作时,这与让国家陷入无休止的冲击相同。

在印尼建国史上,自印尼共和国成立以来,咨询和考虑总统的机构就存在了。在1945年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正之前,最高咨询委员会(DPA)的地位在其章中作了规定,即1945年宪法第四章,修正前并被归类为高等国家机构。

艾哈迈德·法赫鲁丁(Ahmad Fachrudin)在题为《2015-2017年总统咨询委员会》的书中解释说,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宪法》第4号修正案随后废除了DPA的存在,其地位与其他4个州高等机构相同,即总统和副总统,众议院(DPR),最高法院(MA)和财务审计局(BPK)。

通过宪法修正,在印度尼西亚民族的宪法结构中废除DPA的存在的原因是因为DPA在履行其作为顾问机构的职责方面效率低下。2007年,SBY总统将总审议委员会(DPA)的名称改为总统审议委员会(Wantimpres),如2006年关于总统审议委员会的第19号法律所规定。

根据该法,总统咨询委员会(Wantimpres)是一个政府机构,负责按照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16条的意图向总统提供建议和考虑。

1945年宪法第16条“总统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总统提供建议和考虑,然后由法律规定”,即2006年关于总统咨询委员会的第19号法律。具有宪法依据,即1945年NRI宪法第16条

宪法专家(HTN)Yusril Ihza Mahendra表示,他被SBY总统指派代表总统与DPR讨论Wantimpres法案,直到完成。“在2006年第19号法律的文本中,有SBY总统的批准书和我作为法律和人权部长的签名,”他在一份书面信息中说。

Yusril评估说,从将wantimpres的名称更改为DPA中,关于该机构位置的安置,最重要的是。“从最初在总统手下的地位的变化与其他高等国家机构相提并论。关于万蒂姆普雷斯和DPA之间的地位变化,印度尼西亚的宪法没有根本性的问题,“他解释说。

雷德·范尼泊尔舍印第

根据VOI的观察,从总统咨询委员会成立开始至今,它仍然表明它在印度尼西亚实施宪法方面不是很重要。

大会咨询委员会,目前被称为总统咨询委员会,在印度尼西亚并不新鲜。过去,在印度尼西亚的荷属东印度群岛殖民统治期间,类似的咨询机构曾经存在过,该机构的职能与当今的咨询机构没有太大区别。当时,咨询机构名为Raad Van Nederlandsch Indie。1610年成立的该机构的任务是就总督必须要求的事情提供建议或考虑。

宪法专家Jimly Asshidiqie在题为“最高审议委员会纪念碑”的著作中解释了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史上存在的DPA-RI值得记住和注意的事情。

Memorabilia一词也来自拉丁语,在使用英语的人中已经被广泛使用,但在印尼语中并不广泛使用。“记忆”一词具有值得记住的东西、值得记住的东西、一系列记录或警告的重要物体或事件的含义。

根据吉姆利的说法,DPA-RI在履行其宪法职责时有积极和消极,有其优势和弱点。吉姆利写道,1945年关于最高咨询委员会的宪法中关于废除第四章的决定发生在2002年8月MPR-RI年度会议上。

“没有多少人知道DPA-RI工作的来龙去脉,因为所产生的考虑只是要传达给总统,而不是公布。DPA-RI在执行1945年宪法规定宪法职责方面的近58年历史之旅已经结束,“吉姆利写道。

印度尼西亚国家是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rechts staat),而不是仅仅以权力为基础的国家(machts staat)。一般来说,法治被解释为政府的行为,其人民以法律为基础。

国家机构的理想存在代表了由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组成的三种类型的权力机构。引用Limbago:宪法法杂志,国家机构的申请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主要国家机构(主要国家机构),指的是由国家机构组成的三级政治的概念,如MPR,DPR,DPD,总统,MA和MK。还有两个外联国家机构。

主国家机关一词作为上述国家机构类型的解释,指的是三重政治的概念,其中属于此类别的国家机构只是国家机构,其权力在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中直接提及。同时,补贴国家机关一词通常被称为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1945年制定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辅助国家机构,其功能是支持主要国家机构的表现。

独立国家机构

加札马达大学的宪法专家Zainal Arifin Mochtar表示,一般来说,在印度尼西亚的宪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许多国家机构,其中之一是非结构性机构,就术语或术语而言,非结构性机构被解释为存在的权力分支结构之外的机构。虽然它也可以被成立以考虑总统,以协调或实施某些活动。其中之一是总统的咨询和考虑机构,或称为总统咨询委员会(Wantimpres)或总理咨询委员会(DPA)

「在建立独立国家机构时,有几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蓝图。应该,在国家机构中,必须制作蓝图。但在1999年的研究中,2000年,2001年只制作了国家机构,没有蓝图,“Zainal Arifin Mochtar说。

Zainal通过引用行政法(2002年)中的Asimow的观点,从行政法的法律方面解释说,“独立”一词的添加不仅限于确认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之外的国家机构。它不仅限于在法律依据中明确(明确)宣布。

Zainal 定义,一个机构被称为独立,如果一个国家机构不完成领导人/机构成员的招聘,则该机构的成员的解雇只能根据有关机构组建法规定的原因进行,并且总统受到限制,不得自由决定(辞职决定)解雇该机构的领导人。“领导层是集体的,未经控制的/多数来自某些政党,领导层的任期不会同时到期,而是交替,”宪法专家Zainal Arifin Mochtar在他的书面信息中说。

需要理解的是,目前,国家机构或独立国家委员会的遴选过程仍然存在差异。例如,尽管司法委员会(KY)成员和根除腐败委员会(KPK)领导人的确定都是根据现有规定在DPR第三委员会中,但该过程有非常根本的差异。

作为1945年宪法规定的机构,DPR在最终确定KY成员候选人的权力非常有限。从具体上讲,这一局限是由于1945年宪法第24B条第(3)款的规定,该规定,DPR仅批准拟议的7名KY成员的候选人。与KPK领导人的遴选不同,DPR是KPK领导人需要的两倍。虽然两者都是独立的,但DPR中KY和KPK成员的遴选方式不同。

「需要蓝色印刷才能开始组织独立的国家机构、法律依据、招聘制度、监督制度、制度间关系模式必须放在实现国家目标的背景下。因为没有蓝色印刷,就会有重复,例如,在Komnas Anak,Komnas Perempuan诞生之后。问题是,为什么不创建一个人权机构?“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