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塞克判决的4种形式,法官小组的一方判决给被告

YOGYAKARTA - 维斯泰克判决是法官小组对被告作出的一方性判决,因为即使它是正式和适当的传唤,也没有参加审判而没有正当理由。那么,维斯泰克判决的形式是什么呢?

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从各种来源总结,法官小组在审判过程中可以作出四种形式的维斯泰克判决,包括:

1. 批准所有诉讼

M Yahya Harahap在题为《诉讼、审判、扣押、证据和法院裁决的民事诉讼法》的书中说,只要原告提出的所有小部件完全符合诉讼的主题,并且具有强有力的,客观和理性的法律依据,则法官小组可以批准所有诉讼。

此外,Retnowulan Sutantio和Iskandar Oeripkartawanita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法强调,批准所有诉讼的法官的裁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 批准部分诉讼

第二版税判决的形式是批准部分诉讼。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交的小写中有足够的理由,法官有权自由和授权批准部分诉讼。

例如,被定位为债权人的原告要求,不作为应收债务应收账款协议当事方的第三方,将被判处与被告债务人一起偿还债务。

对第三方的指控违反了公平价值,违反了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只批准对债务人的特别诉讼,并拒绝对第三方的指控。

3. 诉讼不可接受

其次,法官可以裁定,如果小部违反法律或秩序和体面,并且没有理由或没有法律理由,则诉讼是不可接受的。

诉讼在小部件中发现正式错误也不可接受。例如,诉讼提交给无权起诉的法院,诉讼提交给无权人士,签署诉讼信的当局没有原告的特殊授权书。

如果被发现有正式缺陷,原告可以在以后再次提起诉讼,因为法官尚未审查案件的主题。

4. 拒绝诉讼

如果原告提交的小品没有配备符合最低证据限额的证据,法官小组可以作出维斯泰克判决,其中包含驳回原告诉讼的指示。

该判决剥夺原告第二次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917条,这一裁决也附有。

如果原告反对法官的裁决,原告可以提出上诉或上诉。

以下是有关维修裁决形式的信息。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增加VOI.ID 忠实读者的洞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