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中的年轻女性强奸犯,西亚齐的男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154次殴打
ACEH BARAT - 西亚齐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对RD(26岁)执行了154次刺伤的处罚,RD(26岁)是西南亚齐摄政区Labuhan Haji区Iko Lhong村的居民。刺伤过程在Meulaboh检察官办公室的公共场所进行。「这种鞭炮判决的执行是基于最高法院2024年2月19日第4K / AG / IN / 2024号决定,该决定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西亚齐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主任Siswanto在Meulaboh说,引自Antara,星期四,3月7日。Siswanto 说,在法官小组的裁决中,指出被告RD被合法和令人信服地判定犯有强奸Jarimah罪,正如主要指控所述,违反了2014年第6号关于Jinayat Law的第48Qanun(Perda)亚齐第6条。最高法院还判决被告人,以165倍的uqubat cambuk放弃uqubat ta’zir,并规定被告人所经历的逮捕和拘留期完全从放弃的uqubat中扣除。Kajari Siswanto 说,在本案中,RD 已被定罪者被拘留 298 天。因此,根据2014年关于Jinayat Acara Law的Qanun Aceh第6号第1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拘留期最长为298天,减少了11倍。因此,针对罪犯的刺伤 uqubat减少了11次,罪犯只接受了154次刺伤。被定罪者RD已经服完154次刺伤,被判犯RD被宣布为自由,因为他服过了最高上诉级法官小组判处的刑事犯罪。此前,来自南亚齐摄政区的19岁女孩HD于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报告了RD,因为被告在乘坐肇事者驾驶的公共交通工具时抱着受害者的胸部和性别涉嫌犯罪。行动发生时,HD受害者返回南亚齐摄政区,乘坐肇事者从班达亚齐市驾驶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西亚齐摄政区Meureubo区后,受害者看到肇事者犯下了猥行为,因此该案被报告给西亚齐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