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 解释中小微企业新税收监管的机制
雅加达 - 政府发布了2023年财政部长(PMK)第164号条例,该条例涉及征收所得税的程序,以征收所得税的收入,这些所得税人具有一定的总流通和报告业务的义务,以确认为应税企业家。
已于2023年12月29日颁布,当日生效。
PMK是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第57条、第62条和第63条的实施规则,该条例涉及调整所得税领域的安排,并对财政部第197 / PMK.03 / 2013号条例进行修订,该条例涉及财政部第68 / PMK.03 / 2011号条例的修正案,涉及小型企业家对增值税的限制。
财政部税务总局(DGT)解释了2023年财政部第164号条例(PMK)中规定的微型,中小型企业(MSMEs)税收监管技术。
PMK中有两件主要事情受到监管,即对特定总流通(营业额)纳税人的最终所得税的技术监管和作为可税企业家(PKP)的就职典礼的放松。
2023年PMK第164号发布后,政府澄清并促进了与向一定营业额纳税人征收最终所得税有关的各种技术规定。
“如前一项规则所述,MSME纳税人须缴纳0.5%的最终所得税率,或者可以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款选择一般关税,”税务总局服务推广和公共关系主任Dwi Astuti说。
新规则进一步强调,纳税人每年一定营业额高达48亿印尼盾,必须偿还每税期营业额0.5%的应付最终所得税。
欠的最终所得税的还款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或通过其他当事方的扣除或征收机制支付。
纳税人与所得税扣除人/收款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必须出示证书才能将最终所得税扣除0.5%。同时,特别是对于年营业额低于5亿印尼盾的中小微企业个人纳税人,他们必须提交申报书,以免减税。
同时,在本案中,对于选择缴纳《所得税法》第17条第(1)款一般关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首先在纳税年度末之前向DGT提交通知,并且仅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款在下一纳税年度征收所得税。
新注册的纳税人可自税年以来,通过在登记时通知,选择缴纳所得税法第17条第(1)款的关税。
“值此之际,我们提醒所有MSME纳税人,包括年营业额不到5亿印尼盾的中小微企业,报告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义务,以继续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到目前为止,这一义务可能尚未得到充分履行,”Dwi说。
此外,2023年PMK第164号的发布还规定放宽了作为PKP的就职典礼的截止日期,适用于MSME纳税人,其营业额已超过48亿印尼盾。
就申请就职典礼作为PKP的截止日期给予放松。
“在以前的规则中,纳税人必须在下月底之前报告其努力,以便在下个月底之前确认为PKP。有了这个规则,我们在有关财政年度末之前提供放松,“Dwi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