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的首次死刑等等
雅加达-当时,1808年,赫尔曼·威廉姆斯·丹德尔斯来到荷兰东印度群岛。他担任总督。尽管相对较短,但丹德尔斯还是死于许多遗产。其中之一是死刑。当时,丹德尔斯的目标是腐败分子。在那里,印度尼西亚死刑的悠久历史始于其所有争议。
丹德尔斯在荷兰东印度群岛中秉承了现代国家的理念,他希望消除VOC中的所有腐败和其他欺诈行为。荷兰殖民地官员的腐败是Daendels的目标,“写历史学家翁鹤汉(Wangyu Yang Hilang,Negeri yang Guncang)(2018)写给历史学家。
印度尼西亚首次合并了死刑。丹德尔斯(Daendels)制定了一项规则,要求荷属东印度群岛总督有权判处死刑。当时的法律方案是,每一个被判有罪的人都被法院判处死刑,然后判决必须由总督批准。
除了消除腐败之外,死刑也是一种使殖民人口的抵抗沉默的策略,同时也可以保护Java免受英国的攻击。我们在文章“殖民地时代的根德尔在铲除腐败中的残酷性”中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第二次合并及以后
死刑的第二次合并发生在1873年1月1日实施Wetboek van Strafrecht voor Inlanders(Indonesiërs)和1918年1月1日实施Wetboek van Strafrecht voor Inlanders(WvSI)时。事实上,自1870年以来,荷兰人废除了死刑在他们的国家受到惩罚。
ICJR官方网站2月19日(星期五)报道说,这是出于种族原因,当时的殖民地国家认为殖民地人在诚实方面有各种劣质。土著人民被视为撒谎者,不能被信任,甚至经常在法庭上发表虚假陈述。
在独立初期,通过将WvSI调整为刑法来维持死刑。在军事刑法的背景下,死刑被视为是从形势和捍卫独立的努力中加强该国国防战略的一种反应。在1945-1949年期间确实如此。
在1951年的自由民主时代,死刑得以保留。主要目的是不同的。这次是为了抵制印度尼西亚几乎所有地区发生的叛乱。当时,针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临时特别处罚规定,1951年制定了第12号紧急法。
在1956年至1966年的制导民主时代,苏加诺总统颁布了《调查,起诉和经济犯罪司法紧急法》(LN 1955 Nr 27)。该法律通过1959年第5号总统令和1959年第21号法律(Perppu)代替了政府规章加以加强,但有最高的死刑威胁。
整部法律旨在应对印度尼西亚的经济状况,由于世界通货膨胀,粮食和服装设备的实施受到损害以及国家官员和社会在经济领域犯下的许多罪行,印度尼西亚的经济状况急剧下降。
所指的罪行是ho积货物,牟取暴利等。 Soekarno总统还发布了一项法规,希望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他还发布了关于腐败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审查的Perppu(LN 1960 Nr 1972)。
在新秩序时代(1966-1998年),死刑用于实现政治稳定,以确保发展议程。在此期间,几项犯罪被认为是颠覆性的,其中之一是毒品犯罪。
当时,腐败律师是根据涉及颠覆的第11 / PNPS / 1963号法律被起诉的,其中包括死刑,尽管此时腐败罪本身并不应判处死刑。包括死刑在内的一些立法与航空犯罪和航空设施以及原子能有关。
今天死刑
在改革时期(1998年至今),该立法中的死刑具有“紧急”原因,从灾害紧急情况的原因到紧急儿童保护。所有这些紧急情况都是为国家稳定的利益加重某人的惩罚的紧急原因。
在印度尼西亚,至少有12部法律仍将死刑列为犯罪形式。自1870年荷兰废除了死刑以来,刑法的发展与之相反,印度尼西亚《刑法》仍维持死刑。
在印度尼西亚,使用死刑有许多最受欢迎的动机。首先,死刑被认为在提供威慑作用方面比其他惩罚更为有效。除了作为休克疗法而令人恐惧之外,死刑也被认为更经济。
死刑通常也以社会上没有警惕者为由。除此之外,侧重于报应方面的仍然强大的惩罚功能也是永久实行死刑的驱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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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大赦国际审查了印度尼西亚适用死刑的数据。结果,增加了。大赦国际印度尼西亚竞选经理Justitia Avila Veda解释说,2018年有48起死刑案件。在2019年,这个数字已经增加到80起。
印度尼西亚的态度似乎与国际精神不符。在全球范围内,2019年的死刑判决实际上有所减少,从2018年的2,531个判决减少到2019年的2,307个判决。
2019年记录的80起死刑判决中,有60起与毒品贩运案件有关。 60起案件中有8起涉及外国公民。
同时,在两宗判处死刑的法律案件中,最多的是谋杀案。其余案件,一个案件与强奸儿童有关,另一案件涉及被告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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