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国家的形式和其他国家的各种形式

雅加达-每个国家/地区都有一种运行其政府系统的州。国家的形式决定着国家实现国家目标的战略。有什么形式?

引用詹比大学INOVATIF(2013)的法学期刊,有两种形式的国家在世界上使用最主要:单一制国家(联盟)和联邦制。让我们看一下区别。

第一种是单一制国家的形式,印度尼西亚也实行这种制。单一制国家的特征是由该州的创建者通过宣称所有领土为一个州的一部分而宣布的。

地方当局之间没有达成协议,更不用说州了,因为假定其领土内的所有领土都不是领土的独立部分。在此基础上,国家形成了由中央政府授权照顾其人民各种利益的地区。在印度尼西亚,这些地区称为省。

然后赋予这些省自治权,赋予他们管理中央政府确定的事务的家庭的主权。主权或在该省所谓的自治仅是定义的自治。

统一国家的另一个特点是,所有国家事务都集中在中央政府中。未与地方政府共享。

使统一国家内部的国家事务保持一致。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处于中心地位。

形成联盟国家

然后第二个是联盟状态的形式。看到联盟的起源,这个词来自拉丁语feodus,意思是联盟。

这是指古希腊时代存在的州或自治城市联盟。它被视为有史以来第一个联邦州。

同时,联邦政府的现代形式源于美国的宪法经验。您可以说联邦制国家的形式是美国州政府对现代世界的历史贡献之一。

联邦州模型脱离了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一个国家由许多独立的州或地区组成,这些州或地区从一开始就在各自的地区中拥有某种主权。然后,该地区同意成立一个联合会。

然后,联邦创立者的州和领地将状态更改为在联邦范围内具有特定名称的州或行政领地。换句话说,作为联邦会员的州拥有所有权力,然后部分权力移交给联邦政府。

具有特色的是,联邦政府在货币,国防,司法和外交关系领域拥有全权。同时,国家通常对诸如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和警察等公共安全等家庭事务拥有权力。

那么,为什么印度尼西亚选择单一制国家而不是联邦制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印尼国家成立的历史中看到这一点。

印尼统一

正如Cendekiawan Yudi Latief在其书《 Negara Paripurna(2011)》中所解释的那样,在1945年6月2日至7月9日独立商业筹备研究机构(BPUPK)的审判过程中,Soekarno总统率领小型委员会收集了有关该问题的提案印尼统一,包括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当时提出了两种类型的联合或联邦。

在会议上,小型委员会的大多数参与者(17人)选择了统一制国家。因为与4个参与者提议的联盟形式和一个参与者提议的联盟形式相比,这种形式被认为能够保证强大的统一性。

此外,他们还确定了适合印度尼西亚的政府形式。即使他们认为加强民族团结最合适,但仍有11名与会者明确提出了建立共和国的建议。

然后由一个由9人组成的小型委员会制定有关印尼国籍统一的建议,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基本虾皮序言草案(UUD)第1条第(1)款。 1945年6月22日,由九国委员会商定了国家基本表述的结果,包括国家的形式。

国家的基础体现在“印度尼西亚统一”一词中。他的立场被置于Pancasila的第三项原则中。然后在1945年宪法中得到确认。

尽管在宪法上建立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统一国,但该国在1949年12月27日从荷兰政府移交主权时经历了联邦或联邦制的形式。当时,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发生了变化圆桌会议(KMB)谈判的结果,已提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RIS)。 )在海牙。

根据阿格斯·桑托索(Agus Santoso)在他的期刊“印度尼西亚联邦政府的经历”(2010年)中所说,RIS在印度尼西亚的旅程被认为是一次失败,因为大多数印度尼西亚人都不希望这样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RIS的形式改回了NK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