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卡姆布克法:马克西亚特雷达的策略受到许多人的谴责

雅加达 - 伊斯兰法律在马来西亚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邻国长期以来一直引入伊斯兰法律。规则从王国时代到马来西亚独立。法律是刺痛的,主要是。任何有许可和喝酒的人都将在公共场合受到谴责。

独立后的混合惩罚的实施是不均衡的。然而,1980年代对法律(UU)的修正案改变了一切。刑在马来西亚各地强制执行。批评也来自马来西亚人民自己和全世界。

伊斯兰教在马来西亚的影响力相当大。叙事来自7世纪至11世纪来到马来西亚的大量伊斯兰商人。到来实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许多马来人自愿依伊斯兰教。事实上,没有像当时宗教的普遍传播那样的战争路径。伊斯兰的存在也起到了叶子上去。伊斯兰法律能够与马来人的传统法合作并达成一致。

Prasasti Terengganu的存在是他的证据。Prasasti dated 22 Fabuari 1303 contains Islam law rules.其中一项规则涉及对maksiat肇事者的惩罚:喝酒和犯通通罪。

所呈现的惩罚是折磨刑。折磨刑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继续流行。事实上,马来王国时代与英国殖民政府的权力交替,并没有使折磨刑期被遗忘。

刺的惩罚在马来西亚的马来人社会中继续存在和生活。然而,当马来西亚从英国独立时,这种存在就开始消退。刺法不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当总理马哈蒂尔·穆罕默德(Mahathir Mohamad)接管权力时,当权力随后被启动。马来西亚第4任总理是1980年代修改与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律应用有关的法律的决定因素。

马哈蒂尔政府将抢劫法列为对违反伊斯兰教法四项刑事犯罪者的强制性惩罚:饮酒,所有通往通奸,通奸和同性恋的物品。该刑期于1987年延长。

那些被发现使maksiat活动永久化的人,最多可以在露天敲打六次藤条。至少四名穆斯林也目睹了这一点。敲诈勒索也必须指向背部,部分不同。

「服刑的阿尔戈乔也被要求:他必须公平和非情感。这就是为什么子手必须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方式练习用藤条刺伤。同时,要习惯伊斯兰法律的仆人(由卡迪、穆夫提和宗教检察官组成的宗教委员会的一些雇员),以伊斯兰教法法院的程序和行政管理。

“他们必须在吉隆坡的国际伊斯兰大学参加一年半的课程。1987年1月,来自14个州的30名伊斯兰教法律师完成了他们的课程。之后,他们仍然需要三个月的“学习任务”到民事法庭 - 将民事法庭的过程与伊斯兰教法法院进行比较,“Farida Herwanto和Ekram H. Attamimi在Tempo杂志上发表的题为Cambuk tanpa Emosi(1987)的文章中解释说。

马来西亚政府认为判决是阻止罪犯行为的有效性。然而,偶尔反对判决的 gelora。反对不仅来自人民,还来自前执政官员。

例如,马来西亚第一任总理Tunku Abdul Rahman Putra。他称之为勒索法的存在是许多不利的,而不是利弊。勒索法可以使马来人的尊严,其实穆斯林占多数,对其他宗教来说看起来很低。

这一切都是因为拉布克法的范围,首先是照顾maksiat。结果,马来人的形象 maksiat,遍布马来西亚各地。Tunku还建议当局政府将另一种惩罚选择永久化,而不是拉布克刑。

国内外也继续引起其他批评。刺伤的惩罚实际上被认为对其他宗教不公平。其他宗教的人感到焦虑。事实上,他们在宗教中不认识术语刺伤刑。

新问题随后出现。马来西亚也可能受到世界游客安静的威胁。该政策将对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刺伤刑,马来西亚的maksiat数量也没有保证减少。即使是现在,刺伤刑也开始被用于喜欢刺伤人民钱的官员。又名腐败者。

「屯库的声明再次引起了反对者和支持者的热烈反对。支持他的主要人物是马来西亚第三任总理通侯赛因恩。与Tunku一样,Tun Hussein也认为屯库法不符合当代的背景。他承认法律包含在古兰经中,但它的实施需要谨慎行事,同时考虑到被定罪者在马来西亚社会背景下所承担的心理后果。

「即使对穆斯林实施了鞭炮法,这个国家的makhiat数量也将无法克服,并且与其他国家的错误相比,它们继续发生和增加。即使是鞭炮法,因为喝酒会伤害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心,因为他们不使用这样的法律,“阿卜杜勒·拉赫曼·哈吉·阿卜杜拉(Abdul Rahman Haji Abdullah)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思想:历史与流程》(1997)一书中 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