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和矿产资源部解释了土地水许可规则

雅加达 -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通过地质局就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第291.K/GL.01/MEM.G/2023号关于实施土地用水批准标准的解释,遵循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第259.K/GL.01/MEM/2022号法令中关于实施土地用水许可证标准的先前法规。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地质局代理局长穆罕默德·瓦菲德(Muhammad Wafid)表示,根据2019年第17号法律,基本上使用地下水以满足日常基本需求和人民农业不需要许可证(使用地下水的批准)。

“然而,如果每月地下水量超过100(百分之一)立方米,那么就需要批准使用地下水,”他在10月30日星期一向媒体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说。

有关信息,在土地用水批准实施标准规则中,规定如果每户家庭使用每月至少100立方米的地下水或每组每月规定超过100立方米的群体使用,则为满足基本日常需求的活动申请批准使用地下水。

该许可证的申请也是为现有灌溉系统以外的人民农业申请的。他说,除了满足日常基本需求和人民农业外,还需要许可证,以便公共利益或非商业活动管理的旅游或水上运动,使用地下水用于研究需求,为免费的城市公园,礼拜堂,公共设施,政府,私营或个人大米钻井援助以及政府机构使用地下水。

瓦菲德说,地下水管理是保持地下水资源可持续性的重要过程。需要良好的管理来维持地下水的可用性,以满足人力消费、农业、工业和生态系统等各种目的。

为了维持环境的承载力,政府在2004年关于水资源的第7号法律中发布了与地下水许可监管相关的法规,该法随后被2019年关于水资源的第17号法律所取代。

瓦菲德说,需要对地下水的使用进行监管,以免地下水因水的抵消而降温。

“为了避免恶劣的条件,需要预防工作。通过过度泵送(超堆)或超过安全提取(安全收益)来取下地下水已被证明会对地下水的状况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他说。

根据瓦菲德的说法,人们必须明白,即使地下水是可再生自然资源,但如果有干扰,恢复需要很长时间,需要保护。

Wafid继续说,地下水也可以被理解为不可再生资源,如果它强调社会方法并与地下水可持续性直接相关,则可以理解为不可再生资源。

“出于这个原因,政府需要规范其使用,以免因过度取水而产生负面影响,”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