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系统中如何实施恢复司法?
雅加达——在杰林德拉·哈比布罗克曼派众议院第三委员会成员提议将该方法适用于哈比卜·里齐克·希哈布案之后,讨论了通过恢复性司法解决法律案件的问题。
哈比布洛克曼的提议是在周二,1月26日,众议院第三委员会和总检察长办公室之间举行的一次工作会议上提交给ST布尔哈努丁总检察长的。
对于非外行社区来说,恢复性司法是一个外国的成语,那么这种方法对哈比卜·里齐克案的应用效果如何?
美国之音从最高法院官方网站报道说,恢复性司法原则是解决可用作恢复工具的案件的执法原则之一,最高法院已经执行这些原则。
通过《最高法院条例》和《最高法院通告书》执行政策,证明了《地方法院法》实施恢复性司法的基础之一。
然而,在印度尼西亚,恢复性司法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适用仍然不理想。
恢复性司法是解决刑事案件的替代办法,在刑事司法机制(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司法的重点改为对话和调解进程。
恢复性司法中的对话和调解涉及若干当事方,包括行为人、受害者、受害者家属或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方。一般说来,法律解决的目的是就刑事案件的解决达成协议。
此外,恢复性司法的另一个目的是获得受害者和犯罪者公平和平衡的法律裁决。
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点是执法,它始终提出恢复原有状态,恢复社会良好关系格局。
因此,哈比布洛克曼在哈比卜·里齐克一案中的建议是提出调解原则,以解决他面临的法律问题的根源,这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