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公共场所接吻被《不道德犯罪刑法》的条款所吸引吗?

雅加达-在雅加达中部Kramat Raya地区的一个公交车站进行了13秒的病毒性口交录像之后,最近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令人讨厌的一对夫妇的案件成为热门话题。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随后向21岁的妇女起诉了《刑法典》中有关公共场所性不道德行为的第281条。

一心半意,被发现犯有不道德行为的犯罪者将面临两年的监禁。那么,这种不道德行为的范围有多广?包括接吻吗?

VOI在Sam Ratulangi大学电子期刊上的Lex Crimen研究期刊上发表的报道说,《刑法》第281条第1款所指的几种不道德行为包括: (a)没有穿衣服的人在公开场合或公开露面(展览); (b)夫妻在公众场合进行淫亵行为; (c)一对年轻夫妇以公开方式拥抱,从而激发了看到它的人们的欲望。

格兰特·科隆波伊(Grant P. Kolompoy)进行的研究解释说,在道德规范后来被带到法律行动的情况下,有必要跟随社会法律意识的发展。

然后,在响应社会规范时也有必要查看某个地区的习俗。

例如,在巴厘岛地区有一家澡堂,认为年轻人裸身一起洗澡很普遍-即使其中有些人遮住了胸口,当地社区也会认为这很奇怪。

因此,需要从当地社区的习俗和文化中再次考虑接吻(或各种被认为违反礼节的行为)。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当不道德的罪犯受到《刑法》第281条的指控时,法官还需要考虑各种区域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