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N 和 Djp 减税: 阻碍投资的法律歧义

雅加达-普拉塔马-克雷斯顿税务研究所执行主任普里安托·布迪·萨普托诺说,PT秘鲁天然气公司(PGN)和税务总局之间的税务纠纷是印尼投资的障碍之一。

1月13日,他在网络研讨会上表示:"这项税法的模糊性已经存在多年,没有完全解决。

他指出,2017年世界经济论坛的调查将税收监管视为阻碍该国企业发展的第九个因素。

他说:"之所以出现这种争端,是因为对天然气作为征税对象的地位有不同的解释。

因此,税务法院法官小组批准了PGN的请求。同时,一个由MA法官组成的小组批准了税务总局提出的pk请求。

PGN、税务总局和MA都提到《增值税法》第4条第(2)款及其解释。该规定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类型是某些货物,包括采矿货物或直接从来源获得的钻探结果。

"嗯,这个短语直接取自源头,已经引起了多重解释,"Prianto说。

根据本文的解释,有两点多解释,即:包括天然气等的短语和可供社会直接消费的短语。

PGN继续Prianto,还持有2009年8月19日国有企业税务局(KPP BUMN)的确认函。

信中,如2017年pgas财务报告所述,KPP BUMN向PGN确认,天然气是直接从集团中未缴纳增值税的来源开采的一种采矿货物或钻探结果。

"虽然税务总局的朋友说,它不受增值税,例如当PGN购买从PHE(PertaminaHuluEnergi)。但是,已经在PGN和贸易商中的货物是应税货物,"他说。

同时,与税务总局根据Prianto向MA提交的pk申请有关,在司法程序中存在风险。

"虽然在 MA 级别,可能是法官对税收没有足够的了解。但我不知道究竟是什么条件,因为审判也结束了,"普里安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