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将特许权使用费降至6%,这是规则!
雅加达 - 税务总局(DGT)通过将个人纳税人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WP OP)的预扣所得税(PPh)第23条的有效税率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5%降至6%,为纳税人(WP)提供便利。
该规定旨在为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的净收入计算规范(NPPN)的WP OP用户提供便利和法律确定性。
“降低有效税率也是改善服务的快赢,并降低了纳税人的合规成本,因为纳税人的年度申报表(SPT)并不总是多付,”财政部税务总局咨询,服务和公共关系主任Dwi Astuti援引Antara的话说。
特许权使用费有效税率的降低在《税务总局局长关于预扣、存入和报告所得税程序技术准则》第23条中规定,WP OP使用NPPN计算所得税时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他说,该法规规定了WP OP NPPN用户收到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即WP OP在一年内开展商业活动或自由工作,总流通量低于48亿印尼盾,在预扣第23条所得税的基础上预扣15%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的40%不含增值税(VAT)。
换句话说,WP OP NPPN用户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扣第23条所得税的有效税率为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或低于之前的15%。
Dwi说,除了降低有效税率外,该法规的便利性和法律确定性还在于可以不对往往多付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行政赔偿检查。
多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有权获得已支付的退税(恢复原状),但必须根据《一般规定和税务程序法》(KUP法)第17B条通过审查机制。超额付款审查期最长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