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收债员的车辆提取规则

日惹 - 随着社区社交媒体的日益普及,公众很容易发现或查看由收债员强行进行的四轮或两轮车辆形式的机动车撤回事件。这无疑让人们为通过信贷购买摩托车或四轮车的人感到紧张。问题是,拖欠分期付款的摩托车或四轮车的撤回有什么规定?让我们找出收债人召回车辆的规则!

1999年关于信托担保的第42号法律限制了提取贷款陷入困境的机动车辆的程序。法律解释说,受托是在信托的基础上转让物体的所有权,但规定所有权转让的物体仍由该物体的所有者占有。 

随后在第15条中解释说,在信托担保契约中包括以下文字 为了全能领主的正义,信托担保契约与获得固定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执行权,如果债务人违约,受托人有权自行推销作为信托担保标的物。

根据1999年第42号法律的规定,特别是第15条的规定,如果信贷有问题,对执行或撤销机动车辆形式的信托担保的解释存在差异。 

有些人认为,召回机动车的工作应该通过法院,但有些人认为,根据该法授予的权力,因此可以 单独或单方面进行撤回,这就是在收债人强制撤回机动车辆的社区中发生的事情。

从 djkn.kemenkeu.go.id 网站上启动,2019年发布了宪法法院第18/PUU-XVII/2019号决定,希望对一般信托担保的执行,特别是信用有问题的机动车的撤回达成统一理解, 并作出以下裁决:

收债员的车辆提取规则
法律插图(廷吉伤害律师事务所 - Unsplash)
 

判决:

  部分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声明1999年关于信托担保的第42号法律(199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规书第16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规汇编第3889号补编)第15条第(2)款,只要“执行权”和“相当于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决”一语违反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只要不被解释为“反对 没有违约协议且债务人反对自愿交出信托担保所针对的物的信托担保,则执行信托担保证书的所有法律机制和程序均应执行,并同样适用于执行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 规定1999年关于信托担保的第42号法律(199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规汇编》第16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规汇编》第3889号补编)第15条第(3)款,只要“违约承诺”一词违反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只要不被解释为“违约的存在不是由债权人单方面确定的,而是根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或根据确定违约发生的法律补救办法达成的协议”。 说明对1999年关于信托担保的第42号法律第15条第(2)款的解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99年法规书第16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3889号国家公报补编),只要“执行权”一词违反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并且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只要它不被解释为“针对没有违约协议的信托保证”,并且 债务人反对自愿放弃作为信托担保的标的,那么执行信托担保证书的所有法律机制和程序都必须执行,并同样适用于执行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命令酌情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上公布本判决;驳回请愿人对其他以外的申请。

根据上述宪法法院的裁决,显然撤回信用有问题的机动车的做法在执行执行时仍然存在解释上的差异,有些人认为执行或撤回应该由法院越来越明确,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只要有与损害承诺或承诺有关的协议,执行或撤回就可以由债权人直接或通过收债人进行, 关于交出信托担保或其车辆的协议。

根据上述信息,可以得出结论,即使有宪法法院第18 / PUU-XVII / 2019号决定,信用有问题的机动车辆的执行或撤回在与工作方式的技术细节相关的假设上仍然存在差异。但有些事情已经商定,收债员执行或召回车辆{必须完成:

信托证书的存在 授权书或转让书 职业证书卡 身份证

因此,在了解了收债员召回车辆的规则之后,请查看VOI上其他有趣的新闻,是时候彻底改变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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