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拒绝,政府最终批准了宪法法院法的修订

雅加达 - 政府通过政治法和安全协调部长(Menko Polhukam)Mahfud MD,批准了DPR第三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宪法法院(MK)的2003年第24号法律的第四次修订。 

马富德透露,政府在听取了一些从业者和学者的意见后,实际上想拒绝修改宪法法院法。然而,他说,政府尊重众议院提出修改法律的宪法权利。 

“实际上,政府没有修改2003年关于宪法法院的第24号法律的议程,”马富德在2月15日星期三在雅加达Senayan的议会大楼说。 

“我们分别邀请学者与从业者进行的讨论,通常要求政府拒绝这一提议。但是,由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基于其宪法权利和权力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倡议,而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然后,政府将利用这个机会通过问题清单(DIM)清单提供替代方案,政府称这是试图改善当前情况。这意味着政府批准了这项提案以供讨论,“他说。 

马富德代表总统表达了政府或总统对关于宪法法院的第24/2003号法律第四修正案的看法。司法权的独立性是1945年NRI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的实施法治状态的主要支柱之一。

宪法法院作为司法权的肇事者之一,通过1945年NRI宪法第24条第1款保证了其独立性,独立司法权的原则意味着司法权必须不受其他权力的影响,以组织执法和司法的司法

“以便司法机构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因此,关于保障印度尼西亚司法权独立的安排,特别是在宪法法院作为灵魂解释者和宪法守护者的背景下, 是绝对必要的,以便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的唯一解释者和监护人的作用能够根据寻求正义者的期望更加最佳。

马富德继续说,在现代法律国家中,有两个原则,是司法系统的主要先决条件。首先,司法独立原则,其次是司法公正原则或司法权机构的独立性参数,从其自身的机构、司法程序和法官的角度来看待。 

第二,司法独立是绝对必要的,是实行法治和自由公正的司法的先决条件,每个法治国家都绝对必须存在。 

马富德解释说:“法律国家的重要要求和特征之一是合法性原则的存在,这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完全基于适用法律,保障人权,政府基于宪法制度和基本法。 

他总结说:“由于司法权独立于其他权力部门,宪法法院可以对其他权力部门行使法律控制,以防止和减少滥用权力或权力的趋势,以及忽视人权,以实施民主政府制度。 

此前,代表众议院,第三委员会成员Habiburokhman传达了宪法法院法修订的四点变化,将与政府讨论。

第一,修改宪法法院法官的最低年龄要求。二是对宪法法官的评价。

“关于宪法法院的第24/2003号法律第四次修正案中的一些重要主题包括宪法法官的最低年龄要求,宪法法官的评估,”Habiburokhman在与协调部长polhukam Mahfud MD会面时说。

他补充说:“(第三点)是宪法法院名誉会议的成员资格以及废除有关宪法法院主席和副议长任期的过渡性规定。

哈比布罗克曼说,现行的宪法法院法已不再符合社会的现有条件。因此,据他介绍,需要进行修订以更改一些条款。

哈比布罗克曼说:“在其发展过程中,2003年第24号法律中关于宪法法院的几项规定经过多次修订,最近由2020年第7号法律修订,涉及2003年第24号法律关于宪法法院的第三次修正案,不再符合社区和宪法生活的法律需求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