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开始和宪法法院拒绝跨信仰婚姻的平衡
日惹 – 热烈讨论了宪法法院(MK)法官小组对1974年关于婚姻的第1号法律诉讼的驳回。在请愿书的主题中,请愿人辩称,国家不能禁止或否认宗教间婚姻。那么,宪法法院拒绝跨信仰婚姻的考虑是什么?
婚姻法诉讼背景众所周知,来自巴布亚省中部马皮亚加拜库努村的年轻人E. Ramos Petege对婚姻法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因为他未能娶一个穆斯林女人,而他自己是天主教徒。 这一失败导致拉莫斯向宪法法院提起了对《婚姻法》的诉讼。
拉莫斯向宪法法院提出,1974年第1号法律第2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8条f款违反法律或违宪。
拉莫斯认为婚姻是一项人权,是上帝的法令或命运,因此每个人都有权与任何人结婚,无论宗教信仰如何。基于这些考虑,国家不能禁止也必须承认跨信仰婚姻。
针对各条款的诉讼背景如下。
第2条第(1)款拉莫斯对《婚姻法》第2条第(1)款提出质疑,因为他认为该条引起了对所谓“每种宗教和信仰的法律”的不同解释。据他介绍,许多宗教机构不想举行跨信仰婚姻,甚至有民事登记官员拒绝登记。
第2条第(2)款根据拉莫斯的说法,第2条第2款引起了对1974年第1号法律的执行者的解释,该法律不允许通过概括宗教法中的各种解释及其各自的信仰来举行跨信仰婚姻,以避免宗教间婚姻。
1974年第1号法律第8条f项拉莫斯认为,在跨信仰婚姻的背景下,这一条是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含糊不清的法律,是他们各自宗教和信仰的法律所允许或禁止的法律事件。
MK拒绝跨信仰婚姻关于拉莫斯的诉讼,宪法法院驳回了婚姻法。对整个诉讼进行了拒绝。
据安塔拉报道,MK主席安瓦尔·乌斯曼教授在1月31日星期二在雅加达宣读判决书时说:“完全拒绝请愿人的申请。
那么,宪法法院驳回跨信仰婚姻法诉讼的考虑是什么?
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据说宪法法院在其法律考虑中指出,婚姻中存在宗教和国家利益和责任,两者是相互关联的。
宪法法院在其法律考虑中指出,婚姻中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宗教和国家利益和责任。
“因此,通过第68/PUU-XII/2014号决定和第46/PUU-VIII/2010号决定,宪法法院为婚姻法中宗教和国家关系的合宪性提供了依据,即宗教规定婚姻的有效性,而国家在法律走廊内确定婚姻的行政有效性,”宪法法官Enny Nurbaningsih说。
恩尼说,根据1945年宪法第28B条第(1)款的表述,国家保障两项权利,即组建家庭的权利和延续后代的权利。这两项权利都可以在缔结婚姻的条件下授予。这意味着婚姻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实现权利的条件。
“如果不通过有效的婚姻完成,它就不能组建家庭并延续后代。通过使用法治,这是义务的条件,法律成为强制性的,那么有效的婚姻也是必须保护的宪法权利,“恩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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