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信仰婚姻合法化,2名宪法法院法官持不同意见
雅加达 - 宪法法院(MK)至少有两名法官,即Suhartoyo和Daniel Yusmic P. Foekh,同意或有不同理由驳回1974年第1号法律关于不同宗教婚姻的婚姻要点的诉讼。
安塔拉扣押的首席大法官安瓦尔·乌斯曼(Anwar Usman)在雅加达说:“两名法官,即苏哈托约法官和丹尼尔·尤斯米克·P·福赫法官,出于不同的理由反对宪法法院的裁决。
当时,苏哈托约法官提出了不同的其他理由。
首先,他继续说,婚姻有效性的法律基础以及根据各自宗教信仰和崇拜的自由或自由在以下规范中得到规定。
1974年第1号法律第1条是“男人和女人之间作为丈夫和妻子的内在生育纽带,目的是在独一真神格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幸福和永恒的家庭(家庭)”。
其次,1974年第1号法律第2条第(1)款规定,每桩婚姻都根据每种宗教和信仰的法律进行记录。然后第(2)款规定,每段婚姻均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记录。
此外,苏哈托约法官在提到1945年宪法第29条第(1)款时说,“国家以独一真神为基础”,这表明印度尼西亚不是一个坚持世俗主义的国家。
1945年《宪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每个居民信奉自己的宗教和根据自己的宗教和信仰进行礼拜的自由”。
“这三个法律基础是国家解释婚姻性质的具体形式,也是国家保障人们选择和实践各自宗教和信仰的自由的具体形式,”他说。
他说,法律基础是建立在哲学上的,因为不可否认的是,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多元化的国家,拥有多种部落、文化、种族、宗教和信仰。
关于在现状情况下测试的规范,同一法规中存在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有可能相互削弱,甚至它们的适用性实际上和潜在地相互矛盾。
同样,法官Daniel Yusmic P. Foekh认为,跨信仰婚姻问题是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应该在今天和未来的日子里继续存在。
他继续说,至少公民有几种模式来执行跨信仰婚姻。
首先,他继续在国外结婚,一对想要举行不同宗教婚姻的夫妇的新娘和新郎之一暂时皈依了伴侣的宗教。
第三,举行两次婚姻,例如,第一次婚姻遵循未来丈夫的宗教,然后根据妻子的宗教再婚(第二次婚姻),反之亦然。
“这三种模式一方面被认为是一种针对跨信仰婚姻的法律走私,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跨信仰婚姻法,它们是不同宗教准婚姻夫妇的'突破'步骤,”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