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程序
YOGYAKARTA - 印度尼西亚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是一系列规章、程序和监管规则,限制印度尼西亚适用的积极监管制度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的术语是荷兰翻译中从刑事诉讼转换一词。
刑事规则方面,刑事诉讼法是一项正式的刑事规则,用于执行实质性刑事规则。根据Wirjono Prodjodikoro撰写的一本书,标题为“印度尼西亚刑事监狱法”,正规刑事诉讼法限制了国家如何通过其工具行使刑事起诉和判决的权利。
与《刑法典》不同,我们拥有的刑事诉讼法典或《刑事诉讼法》是印度尼西亚民族的大作品。《刑事诉讼法》是一项正式的刑事规则或刑事诉讼法,其中包含制度如何执行重大刑事规则。他断言,《刑事诉讼法》包含针对违反刑事规则的人的制度或工作。
基本上,《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项工作始于追查、然后是调查、起诉、法官裁决。在负责其工作的搜索中,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警方。然而,在具有权力的调查中,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警察和某些公务员公职人员,他们受到法律的特殊授权。然后,起诉阶段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察官办公室主管,最后,对犯罪行为作出裁决,由法官审查、起诉和裁决案件授权。
调查
根据1981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典》的第8号法律第1条第(5)款的规定,追踪的意图是一系列调查人员的行动,以寻找和找到被怀疑是犯罪行为的时刻,以考虑是否根据本法的有限措施进行调查。根据上述理解,可以得出结论,追踪旨在揭示行为是否被归类为犯罪行为。
调查
根据1981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典》的第8号法律第1条第(2)款,调查的含义是调查,即调查人员在本法中有限的范围内和基于制度的一系列行动,以寻找和收集证据,以便在发生的犯罪行为周围明确并找到嫌疑人。因此,也可以提到调查是追踪的后续行动,可以规范行为是犯罪行为。
起诉
起诉是检察官的行为,将刑事案件移交给地方法院,该法院在本法的局限性制度中有权,要求法官在法庭听证会上审查和裁决(1981年关于起诉法典的第8号法律第1条第(7)款。
检察官从调查员那里获得调查结果后,他将立即对其进行研究和调查,并在7天内不得不通知调查员调查结果是否完整。如果调查结果被证明是不完整的,那么检察官将案件档案返回给调查员,并附上有关本应完成事项的标志,并且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4天内,调查员应向检察官重新通知案件档案。
法官的判决
基本上,《刑事诉讼法》中法官的裁决是给予被告的最高公平性质,判决被认为是正确的,具有约束力,只要被告没有为判决而采取法律补救措施。在法官裁定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因此,他应基于公正、有用性和Kuhujm确定性的原则。法官在裁定刑事案件时也应基于向审判提出的信念和证据。
证明法理论上,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方式适用大陆欧洲法的方式,即negatief wettelijk bewijstheorie,这是证明刑法的基础,是根据法官的信念来完成的,这些信念来自法律中负面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典(KUHAP)第183条载有这一原则,该条规定,法官在对某人实施惩罚制裁时有限制,必须符合法官的信仰,并且至少有两份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声明是:“法官不得判处一个人刑事犯罪,除非他至少有两份有效证据,认为犯罪行为确实发生,是罪魁祸首。
因此,在知道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后,看看VOI上的其他有趣新闻,现在是时候彻底改变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