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的特权是什么? 这里有一个解释和一些例子
日惹 - 要成为像佐科威这样的印度尼西亚总统,需要巨大的斗争和支持。但当总统有一些好处。这次您将讨论总统的特权是......
在知道总统特权是什么之前,有必要了解特权一词不是 1945 年宪法或立法中列出的术语。特权在实践和学说领域是众所周知的。
根据《印度尼西亚大词典》,特权被称为属于国家元首的特权,涉及超出代议机构权力的规则和法律。
总统的特权是
同时,梅·苏坦托(Mei Sutanto)在《总统特权含义的发展》杂志中引用的基于巴吉尔·马南(Bagir Manan)的总统特权是宪法直接赋予总统的权利(第242页)。
尽管基于宪法法院(“MK”),但根据法官在第22/PUU-XIII/2015号宪法法院判决中的假设,从理论上讲,特权是某些机构拥有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独立和绝对的,因为它不能受到其他国家机构的质疑。这种特权通常由国家元首,如总统,在宪法中表达的某些领域拥有,因此它成为宪法权威(第72页)。
这一权利还与宪法赋予的行政机构在其政府权力范围内的充分权力相匹配,特别是对于坚持分权或分权模式的国家(第72页)。
因此,特权被称为国家元首在政府权力范围内赋予的特殊、独立和绝对性质的权力或权利。
总统特权的例子
根据梅苏珊托的陈述,印度尼西亚宪法中总统特权的含义是(第257页):
总统本人手中的特权,例如任命部长;经众议院批准,总统掌握的特权,例如任命警察局长、武装部队总司令;考虑众议院和其他机构的特权,例如任命大使、给予宽大处理、大赦、废除和恢复正常。虽然以宪法法院为基础,但考虑到宪法法院第22/PUU-XIII/2015号裁决法,总统的宪法权力之一是任命州部长。不仅宪法权威,总统还有权任命其他对实现国家目标有重大影响的真正战略职位。在这种情况下,总统特权的一个例子是经众议院批准任命警察局长(第74页)。
从宪法的几个来源出发,总统特权的例子如下:
總統對陸軍、海軍和空軍擁有最高權力(1945年憲法第10條)。在这种情况下,总统有权在 DPR 批准的情况下确定印尼武装部队的总司令。[1]总统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批准宣战、与其他国家缔结和平和条约(1945 年宪法第 11 条第 1 款);总统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批准,制定对人民生活产生广泛和根本性的与国家财政负担有关的国际协议和/或要求修改或制定法律(1945年宪法第11条第(2)款);总统宣布危险状态,其条件和后果由法律规定(1945年宪法第12条);总统任命大使和领事,并接受其他国家大使的安置。在任命大使和接受其他国家大使安置的情况下,总统注意对 DPR 的考虑(1945 年宪法第 13 条);总统在最高法院(MA)的考虑下给予宽恕和康复,并在DPR的考虑下给予大赦和废除(1945年宪法第14条);总统授予头衔、服务标志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敬语(1945年宪法第15条);总统任免部长,设立、修改和解散法律规定的国家部委(1945年《宪法》第17条);总统有权在发生强制性紧缩时颁布政府条例代替法律(Perppu)(1945年《宪法》第22条第(1)款);总统经众议院批准任命和罢免司法委员会成员(1945年《宪法》第24B条第(3)款);总统提议任命三名宪法法官(1945年《宪法》第24C条第(3)款)。因此,在知道总统的特权之后,请查看VOI中的其他有趣新闻,是时候彻底改变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