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案》中规定的合作社的赋权和保护

雅加达 - 合作社和中小企业部合作社副手艾哈迈德·扎巴迪(Ahmad Zabadi)确保新的《合作社法案》(RUU)对合作社的赋权和保护作出规定。扎巴迪在雅加达的一份书面声明中说:“《合作社法案》通过发展合作生态系统来规范合作社赋权和商业保护工作,以便以结构化和可持续的方式开展合作社业务发展。

“因此,这项合作社法案必须被用作振兴合作社的动力,使其成为区域和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他说。

扎巴迪补充说,政府和DPR赋予Kemenkop UKM信任和荣誉,以在合作社法中规范合作社,因此合作社在P2SK法中没有得到广泛监管。P2SK法必须被视为合作储蓄和贷款业务的底线安排,以及国家承认合作社是国家金融部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的一种形式,这在几乎所有金融部门都开放了合作业务(第202条)。P2SK Law还使OJK成为Kemenkop UKM的战略合作伙伴,开发和监督为社区而不是成员服务的储蓄和贷款业务(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