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39/1999 号法律,这是 Komnas HAM 的职责和权力
日惹 - 国家人权委员会或缩写为Komnas HAM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地位与其他国家机构处于同一水平。自1999年以来,Komnas HAM的存在一直基于1999年第39号法律,该法律还规定了Komnas HAM的存在,目标,职能,成员,原则,完整性和职责以及权限。
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能Komnas HAM的目标和职能载于1999年关于人权的第39号法律第75条。
根据这篇文章,Komnas HAM有几个目标,例如:
根据潘查西拉、1945年《宪法》和《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为落实人权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执行,以充分发展印度尼西亚人及其参与生活各个领域的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Komnas HAM履行以下职能:
开展人权调查研究。开展人权外联活动开展人权监测进行人权调解。康纳斯 HAM 的职责和权限
1999年关于人权的第39号法律第80条规定了Komnas HAM的职责和权力。
该条规定,为了履行评估职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包括:
审查和研究各种国际人权文书,以便就加入和/或批准的可能性提出建议。学习研究各种法律法规,为人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公布研究和研究结果。其他国家关于人权的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和比较研究。讨论与保护、执行和促进人权有关的各种问题。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与组织、机构或其他各方在人权领域开展学习和研究合作。同时,对于咨询职能,Komnas HAM的职责和权力包括:
向印度尼西亚人民传播人权知识。努力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种圈子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与组织、机构或其他各方在人权领域的合作。在履行监督职能时,Komnas HAM的职责和权力包括:
观察人权落实情况,并就这些观察结果编写报告。调查和审查社会中发生的事件,根据其性质或范围,应怀疑侵犯人权。传唤投诉人或受害者或被要求要求和听取陈述的一方。传唤证人要求听取其证词,并要求申诉人证人提交必要的证据。检查现场和现场以及其他认为必要的场所。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批准,传唤有关人士提供书面陈述或提交所需文件。经首席法官批准,在当地视察某些当事方占用或拥有的房屋、院子、建筑物和其他场所。根据法院院长的批准,就目前正在司法程序的某些案件提供意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公共事务和审查程序中侵犯人权,那么法官必须将Komnas HAM的意见通知当事方。在调解职能方面,Komnas HAM的职责和权力包括:
双方和平。通过协商、谈判、调停、和解、专家判断等方式解决案件。为当事人提供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建议。就侵犯人权案件向政府提交建议,以跟进解决方案。就侵犯人权案件向 DPR RI 提交建议,以便采取后续行动。这是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及其目标和职能的信息。仅在 VOI.id 上更新最新情况发展。